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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君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宜君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来源:宜君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9-11-25 09:23 作者:严书祥 阅读人次:993人 保存 打印

宜君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加强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规划决策机制,确保规划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统一指导协调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是县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县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县规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分管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的副县长担任。

县规委会委员由县政府办主任、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县经济贸易局、县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能源发展中心、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电力局、县天然气公司、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通讯网络公司,各乡镇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县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协调处理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评估及划定等重点问题以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

(二)指导、审议、检查上报市、省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审议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三)指导、审定、检查相关专项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审定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四)指导、审定、检查由县政府审批的乡镇(街道)级国土空间规划,审定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五)指导、审定现行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六)审定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城市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选址、选线及规划设计方案。

(七)审定城市重点区域及对城市景观、历史风貌产生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设计方案。

(八)审定建设项目容积率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调整及相关重大事项。

(九)审定专家组审议通过并提交的重要议题或存在重大分歧的议题。

(十)研究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案件处理意见。

(十一)审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等重大事项。

(十二)审定重点保护建筑等历史建筑的认定及命名。

(十三)研究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过渡期内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及一致性处理方面相关事项。

(十四)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县规委会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  县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县规委会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对县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提交县规委会研究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县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县规委会工作章程,支持县规委会工作。

(二)承担县规委会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三)落实执行县规委会有关决议。

第七条  县规委会下设两个机构:

(一)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规委会日常事务。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二)专家组。由规划、土地管理、建筑、道路交通、生态环境、消防、园林、造价、经济等相关专业非行政专家组成,为县规委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组成员采取部门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推选产生,经县规委会办公室初审,报县规委会主任审定后,由县规委会办公室颁发聘书。专家组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经县规委会办公室报县规委会主任批准。

第八条  县规委会下设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1. 做好提交县规委会议题准备及初审工作。

2.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发展的长远性、全局性及跨区域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交县规委会审议。

3. 负责县规委会的日常工作,起草县规委会会议纪要,督促检查落实县规委会会议的决定事项。

4. 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家组

l. 对需提交县规委会审查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重大项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书面技术审查意见。

2. 对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对国土空间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论证与咨询。

3. 对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向县规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4. 指导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5. 承担县规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县规委会建立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会议三级会议制度。

县规委会委员、专家组成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得缺席应参加的县规委会各类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或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委托其他人参加。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县规委会主任主持召开,参会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县规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全体会议主要任务:

(一)协调处理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第评估及划定等重点问题以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

(二)审议需上报市、省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三)研究审定相关专项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四)研究审定由县政府审批的镇(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审定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五)研究审定专家组审议通过并提交的重要议题或存在重大分歧的议题。

(六)审议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过渡期内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及一致性处理等相关事项。 

(七)研究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案件处理。

(八)其他需要全体会议研究审议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专题会议由县规委会主任主持或由县规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相关委员、部门和单位及专家参加。

专题会议主要任务:

(一)审议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二)审查相关专项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

(三)研究审定重点区域建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城市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研究审定城市重点区域及对城市景观、历史风貌产生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设计方案。

(五)研究审定建设项目容积率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调整及相关重大事项。

(六)审定重点保护建筑等历史建筑的认定及命名。

(七)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需审议的问题。

第十二条  办公室会议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专家参加。

办公室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确定需提请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做好上会前的协调准备工作。

(二)协调落实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议。

(三)组织协调专家组的工作。

(四)研究拟定规划编制及重大课题研究经费计划。

(五)其它需要县自然资源局研究确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工作。

(六)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问题。

第十三条  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县规委会特聘专家作为特邀委员参加县规委会会议,参会的特邀委员享有委员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 县规委会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采取议决方式,并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由县规委会主任签发后生效。审议通过的相关规划及容积率变更等依法由县政府审批的事项,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全体会议审议,并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宜君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保障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日常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宜君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障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县规委会本着科学规划、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对规委会章程确定的职责内事项开展议事工作。

第三条 县规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参加人员为县规委会副主任及全体委员。

县规委会专题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参会人员为会议议题涉及的各相关委员。

县规委会办公室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参会人员为办公室相关人员。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县规委会办公室提交议题,经县规委会办公室统一整理,报送县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报请县规委会主任审定。会议材料必须在会前一天送县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各委员。

第五条  由县规委会审议的各类法定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评审,最终成果由专家评审组组长签字后上报规委会办公室。按规定需要进行批前公示的,由县规委会审定并附公示资料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公示情况和意见说明一并提交规委会。

第六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县规委会会议通知,经县规委会主任审定后,通知各参会部门。会议涉及的议题汇报材料由各议题提交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和规定份数印刷,并于会前两天送县规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县规委会议题由各提交单位进行汇报,汇报内容要主题突出、言简意赅,每个议题汇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

第八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县规委会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由县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报县规委会主任审签。按照有关规定需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批复的事项,依据规委会纪要议定事项,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批复。

第九条 出席和列席县规委会会议的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规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的,由本人提前向县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

第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王丽丽 信息审核:石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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