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决策草案

来源:宜君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03-26 16:54 作者:水务局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管理,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宜君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试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条  运行管理体制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是保障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县水务局是县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行业监管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监管工作负总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其具体职责:

1.县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管理、政策宣传工作,协调做好水质检测,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分保护。

2.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管护资金的预算、拨付及监管工作。

3.县卫健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检测等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及保护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等工作。

5.县审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和水费管理、使用等审计监督工作。

6.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是本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主体,对辖区内供水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水源及水质安全、水质监测配合、业务培训和水费收支等管理工作;确定各村供水工程管理运行模式和制度,对水管员进行确定、管理、考核奖惩;确立专业维修队伍,编制供水应急预案等。

7.村委会:负责本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管护、水费收缴等管理和监督工作,拟定本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模式、制度、管理人员报乡镇政府审定。

8.水管员:

1)接受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的领导和村委会监督管理,负责供水水源地、水工构筑物、管网、阀井等设施的日常巡查和保护、维修维护等;

2)负责水质消毒净化设备检查、维护,确保运行正常;对无消毒净化设备的工程(含分散供水工程),按规范及时投放消毒药剂,保障水质安全;

3)负责水费收缴,每月向村委会上缴、报告水费收取情况,每季度公示水费收支情况;

4)负责做好工程设施、设备巡查记录、消毒净化记录、维修记录、水质化验报告单归存等工作,规范档案管理。

第四条  水管员(管理机构)用及管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结合本辖区各村供水实际,科学设置水管员(管理机构)岗位和工资补助额度,配配强水管员,加强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严格日常管理考核细则和奖惩办法,监督及时兑付奖惩,以及管好用好水管员队伍。

第五条  水费的收缴管理

    1.水费定价。全面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节约用水、用水有偿使用、多种形式收费制度,鼓励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制度,杜绝用水不收费现象,对不收水费的村下一年度暂停财政资金补助。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要结合各村实际,对具备计量条件的村,核定出不高于3.8元/m3水价成本(含有工程维护金提留部分),对暂未具备计量条件村,可按每月每人1-2元收取水费标准,经一事一议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后,制定出各村饮用水水费的收缴管理办法,报县水务局备案。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通过逐步升级改造完成后,达到计量收费条件,最终全面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

    2.水费收缴。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监督各村委会,每月督促水管员(管理机构)按实收缴水费,并开具县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收取水费。

3.水费管理。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水费收支公示制度,水管员按月及时缴入该村级专户管理水费支出按月报账。村委会须每季度公示水价、供水量、水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乡镇、县财政局、水务局、审计局的监督及检查。

4.水费使用。对农村饮水工程所收缴的水费扣除当月电费外,不少于40%作为供水工程维护金,由村委会负责管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监管,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剩余可用于奖励水管员(管理机构)。

第六条  运行管护资金管理

1.资金的来源及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经济组织对工程运行管理的资助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供水工程管理费用的投入市、县政府分别平均按每个行政村每年不低于2.5万元预算的运行管护专项资金投入,水费提留维修基金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资金实行县乡两级统筹,县级统筹一定比例。县财政局由按年初预算分别划转县水务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各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范化运行管护。

县水务局、县财政局每年初根据各乡镇上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对各乡镇运行管护资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调整;每半年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管理使用好的乡镇在下年度预算予以奖励,提高预算。对管理使用差的乡镇下年度调低预算。县审计局定期对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套用、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2.资金使用及标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资金专项用于水管员工资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发放、工程的维修、过高成本电价水价补贴、重大饮水安全事件工程的应急抢修处置、重大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的补助等。具体标准为:

水管员工资补助根据供水工程类型和服务人口的不同,每处工程每月工资补助标准为400-800(不含水费奖补)元之间,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结合实际,参照自行确定每个村设水管员(管理机构)的数量(即每个水管员管理供水工程的数量)以及工资标准。

工程维护资金标准为机井工程13000元/年·处,抽水工程人口在100人以下的2500元/年·处、人口在100人以上的4000元/年·处,自流供水工程维修费1500元/年·处。消毒设备的维修费用1000元/年·处,净化设备(膜处理设备)维修费用20000元/年·处。

县级农村饮水工程统筹资金,用于宣传培训、表彰奖励大饮水安全事件工程的应急抢修处置和重大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及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的支出或补助等。

3.资金的审批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和县水务局使用运行管护及运行补贴资金,必须资料齐全,支出明晰,严禁挪作他用,年度结余资金转结下年使用,年底不清零。

饮水工程出现故障后或需要维护时,由水管员以该村委会的名义向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及书面维修方案,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后,委派本乡镇专业维修队伍或购买第三方维修服务进行维修。维修维护设施决算等按国家水利行业相关要求执行。

过高成本水价、电费补贴,村委会根据核算的供水成本价,对成本价超出最高限价的供水工程,可向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申请补贴,经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后,给予补贴。

县级统筹资金由县水务局使用管理,具体使用由乡镇书面申请、县水务局审查、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使用。

第七条  日常运行管理

1.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对造成农村饮水工程不能正常运转,或工程维修不及时,水质不达标,群众饮用水不安全,漠视群众诉求,不积极采取措施的,群众反映强烈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县水务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监督检查和技术培训指导,在村组公示乡镇及县水务局饮水安全监督服务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存在不符合运营条件、供水服务不到位、供水保证率低、水质不达标等问题的工程管理人员,责令乡镇限期整改或进行通报。

3.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群众节约用水和安全饮水知识的宣传教育,确定专人每周更新饮水安全监测动态台账网报县农村供水,做好水质、水价及水费收支、工程管理(含分散供水)的监管,制作并发放到户的饮水安全明白卡,公示乡镇监督电话和水管员服务电话,接受各方监督,切实提高农村安全供水服务质量。

4.各村委会须将供水工程管理纳入村级综合治理,教育引导村民按时上缴水费,护供水工程设施、设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及可能造成污染水源的行为;并鼓励村民对破坏供水设施、擅自乱收水费、无故停水断水、破坏水源水质的行为及时举报。

第八条  运行管理事件和处置

1.运行管理事件处置程序发生农村饮水安全故障,水管员(村委会)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应牵头立即安排组织抢修,并在2小时内向县水务局电话报备。县水务局要进行备案、跟踪和督促指导处置。

2.运行管理事件处置办法。按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故障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饮水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三级(一般)、二级(较大)、一级(重大)。其中:

三级(一般)饮水安全事件:因饮水工程设备故障、设施损坏,或水源、管理等问题造成停水的(户内原因除外),水管员须立即开展抢修,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并报告村委会、告知群众;停水预计超过48小时,村委会在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的同时并组织专业维修队伍进行维修,72小时内恢复供水。停水超过72小时的,且群众基本生活用水未得到保障的,属三级(一般)饮水安全事件。

二级(较大)饮水安全事件:因饮水工程设备故障、设施损坏或水源、管理等问题造成停水的,预计停水超过72小时,村委会须立即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须立即组织专业维修队伍抢修,并及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120小时内恢复供水。停水超过120小时(5天),群众基本生活用水未得到保障的,属二级(较大)饮水安全事件。

一级(重大)饮水安全事件:因饮水工程设备故障、设施损坏,或水源、管理等问题造成停水的,停水预计超过120小时(5天),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须立即组织专业维修队伍抢修、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同时报告县水务局。县水务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技术力量、维修队伍进入现场指导、帮助抢修处置,在接到报告10天内恢复供水,并迅速启动应急供水措施。停水超过240小时(10天),群众基本生活用水未得到保障的,或媒体曝光、县级以上督查反馈、引发不良影响的等,属一级(重大)饮水安全事件。 

应急供水时最低生活用水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天20升。

第九条  责任追究

1.安全供水事件追责。发生三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追究乡镇水利员履职责任和水管员的经济责任,同时追究村委会主任(支部书记)的责任。供水安全事件发生一次至少扣除水管员当月工资,每年超过三次以上,对水管员处以至少3个月工资的罚款,并更换。发生二级(较大)供水安全事件,由县水务局组织事件调查、通报,并交县(乡镇)纪委追究乡镇水利员、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发生一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由县纪委监委组织事件调查、通报追究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和县水务局及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因地震、滑坡、重大干旱、洪水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水的,不属责任追究范围,但各级各单位须积极履职,采取应急措施,加快抢修。履职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追责。

2.对违规使用管护资金、不按规定履职履责、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对公共财产及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制度和法律追究其责任。

3.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施、可能造成水源污染和影响工程设施运行安全基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工程管护主体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服务中心联系县水务局或公安机关联合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水务局负责未尽事宜及相关解释说明。

附件:宜君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资金预算明细表(2020年)

注释说明:

1. “两部制水价”是根据当前水利工程供水现状提出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2003年7月3日发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部长令)中规定,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根据这一定义,“两部制水价”是指水利工程供水中的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在部长令中规定,基本水价是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制定。基本水价确定之后,收取基本水费按多年平均用水量乘以基本水价而得到,它反映的是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水户应收取的最低费用,用来维持水利工程单位最基本的正常运转。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计量水费按实际供水量乘以计量水价而得到。它反映的是实际供水量的货币形式,实行的是多用水多交钱,少用水少交钱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用水户节约用水。

2.“阶梯水价”是对使用自来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的俗称。“阶梯水价”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因素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拓展了水价上调的空间,增强了企业和居民的节水意识,避免了水资源的浪费。阶梯式计量水价将水价分为两段或者多段,每一分段都有一个保持不变的单位水价,但是单位水价会随着耗水量分段而增加。

网络编辑:马宇 信息审核:石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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