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现代中医药产业发展,助推我县追赶超越、转型发展,根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中医药产业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奖补办法。
一、发展目标
以创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县和医养结合试点县为契机,按照打造国际知名的“康养之城”发展定位,全方位推动中医药产业发展。到2025年,使我县中医药种植、加工、流通、研发、文化、服务“六位一体”全面发展,中医药产值突破400亿元。
二、奖补原则
(一)坚持重点支持。加大中医药生产种植和加工类项目的招商引资与支持力度,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二)坚持道地优先。重点发展道地中药材,强化中药材产业基础,形成品牌影响力,带动群众致富。
(三)坚持创新优先。支持医药健康相关产业的科研及技术创新,推动新产品、新成果落地,不断促进产业升级。
(四)坚持扶大扶优。对科技含量高、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医药健康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做大、做强、做优。
三、种植养殖奖补
(一)苗种补贴
1. 鼓励建立党参道地药材种苗繁育基地,对党参道地药材种苗繁育规模达到10亩以上(含10亩),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给予奖补,市财政按实际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县财政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
2. 建设大宗中药材苗种繁育基地。面积达50亩以上(含50亩),苗种销售率达到80%以上,且带动周边群众致富,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
(二)种植补贴
1.对种植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性主体,党参、黄芩连片种植达到300亩以上(含300亩)的,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每亩每年补贴800元,其中市级600元、县级200元。
2.对种植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性主体,丹参连片种植达到300亩以上(含300亩),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每亩每年补贴500元,其中市级300元、县级200元。
3.对种植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性主体,大艾连片种植达到300亩以上(含300亩),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贴400元,其中市级300元、县级100元。
4.种植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性主体,黄芪、柴胡连片种植达到300亩以上(含300亩),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每亩每年补贴300元。
5.种植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性主体,其它中药材连片种植达到300亩以上(含300亩),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每亩每年补贴200元。
6.种植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性主体,油用牡丹、海棠等连片种植达到300亩以上(含300亩),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每亩每年补贴100元。
7.种植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性主体,在光伏项目地块种植的中药材连片达到300亩以上,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除正常享受市级奖补政策外,符合县级补助范围的实行延迟兑付,(即:2020年兑现2019年度补助资金,2022年兑现2020年补助资金,2024年兑现2021年度补助资金),如果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性主体到达兑付年度时不再种植中药材,县政府将不予兑现奖补资金。
8.种植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性主体,种植中药材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不足200亩(含100亩),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每亩每年补贴100元,达到200亩以上不足300亩(含200亩),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每亩每年补贴200元(该项不能与1-7项重复享受)。
(三)激励奖补
1.从2020年起每年评选一批中医药产业发展示范村,按照《中医药产业发展示范村评选标准》,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统一授牌,并按每个村2万元标准给予奖补。
2.从2020年起对超额完成年度中药材种植任务的乡镇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按当年新增种植面积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四)设备补贴。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购置中药材种植、采收、烘制等专业机械设备(不含牵引动力部分),按发票额的30%给予补贴。对于中药材烘干炉改造项目,县政府给予每台补助2万元。
(五)认证补贴。每获得一个中药材国家地理标志认证的,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野生中药材抚育补贴。鼓励社会组织、团体或个体开展连翘、山杏、山桃等野生优势中药材人工抚育,且连片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的,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
(七)养殖补贴。对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具有当地独特品牌且辐射带动能力强、有品牌注册商标和产品市场准入证明的中药材规模化养殖主体,一次性奖补3-5万元。
四、企业奖补
(一)加工企业奖励。将对在我县新建中药材加工、提取等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带动我县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县政府审核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用地奖补。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新建的医药健康产业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土地出让价按不低于项目区域城镇基准地价执行,竞得人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项目建成投产后,依据企业单位产值予以奖补。
(三)融资补贴。对我县各类医药健康相关生产企业,本年度开拓市场、扩大生产,取得一年期内流动资金融资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项目一次性补贴不得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
(四)GMP认证奖补。对获得GMP认证的医药加工生产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五)企业升级改造奖补。对以机器换人、智能、产能升级等形式进行升级改造,投资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发票额的5%给予奖补;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发票额的8%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最高300万元。
(六)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奖补。鼓励企业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七)知名企业奖励。 国内医药健康类知名企业、驰名商标、知名品牌入驻我县,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在享受其他奖补政策的同时,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我县医药健康类企业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其中市级200万元、县级50万元。
(八)企业上市奖励。我县医药健康生产企业主板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其中市级300万元,县级100万元;“新三板”挂牌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其中市级100万元、县级50万元。
(九)销售奖励。对医药健康相关生产企业单品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单品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一致性评价奖励。对取得药品一致性评价的,一个品规批号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一)企业要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方可享受相应奖补政策
五、科研奖补
对申请到医药健康相关产业方面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课题的,按照1︰1的配比给予资金补助;对课题成果在铜川转化的,按照1︰2的配比给予资金补助;企业通过合作、购买等方式,使医药健康相关产业成果在铜川落地转化的,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补,单个成果转化奖补不得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成果在铜川落地转化的,单个奖励可达到50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
六、流通奖补
对收购我县中药材达100万元以上的,凭种植户自产证明,按发票额的1%给予奖补。
七、文化奖补
(一)宣传教育基地奖补。对创建、提升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丰富内涵建设的,给予适当奖补。
(二)文化科普奖补。对弘扬药王文化,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中医药文化科普活动的,给予适当奖补。
八、服务奖补
对提升我县中医药健康服务水平的医养结合、中医特色服务、中医药文化与健康旅游等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联合各专业院校、科研院所,举办各级各类中医药相关人才培训的,给予适当奖补。
九、补充说明
(一)对推动全县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而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给予适当奖补。本办法中的医药健康相关企业包含医药生产加工、保健品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生产加工、医药器械生产加工、中医药化妆品生产加工等企业。
(二)县中医药发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卫计局负责药材种植面积和其它奖补项目核实,县中医药发展局负责汇总、建档和资金兑付工作,县审计局负责面积核实及资金发放过程中的监督。
(三)县中医药发展局应当遵循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中药材基地建设、收购、加工、销售产业发展情况的跟踪督办,逐步建立中药材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发挥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
(四)中药材生产专项资金严禁虚报、冒领,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种植村的专业合作社没有按照规定将资金发放到社员或者农户的,将强制收回奖补资金,且该合作社今后将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十、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限期两年。由县中医药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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