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转发<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的通知》(铜环通字〔2019〕157号)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生态文明理念,保障人民体健康,不断增强群众的幸福指数,持续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切实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水、粪便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生猪产业稳速增长,实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调整禁养区范围。
二、调整原则
《宜君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调整禁养区范围工作基本遵循如下原则:
(一)重视饮用水源保护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业与城镇和工业园区发展相协调一致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六)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一致的原则。
(七)严格按照保护目标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禁养区调整依据
宜君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依照《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详见附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中的相关要求及规范,在广泛收集基础资料,开展现状调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问题排查的基础上,经过科学分析论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等系列工作,确定本次宜君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排查、调整涉及以下7种畜禽养殖禁养区类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 将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2. 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3. 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4. 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二)自然保护区
1. 在实验区内划定禁养区。
2. 在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三)风景名胜区
1. 在风景名胜区外划定禁养区。
2. 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3. 将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 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2. 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
3. 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4. 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五)禁止对象
将省级政府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列为禁止对象。
(六)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
1. 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城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2.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3. 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
(七)其他区域
1. 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2. 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3. 将自然灾害多发地划定为禁养区。
4. 将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四、禁养区划定区域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西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为禁养区范围,面积为0.84km2,其中水域范围:水库正常蓄水位(1077m)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水域保护面积为0.345km2。陆域范围:东侧以正常水位线外延200m范围内的陆域;西侧到包茂高速(G65)公路东侧;南侧以水库入水口向上游200m至坐标点(东经109°5′17.74″,北纬35°24′23.90″)处为边界;北侧以坝顶道路外缘为陆域边界;陆域面积0.495km2。
(二)自然保护区
陕西太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养区范围,面积为149.079km2。
(三)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宜阳街道办事处、彭镇、五里镇、棋盘镇、太安镇、尧生镇、哭泉镇等7个城镇禁养区范围,由原划定的城镇规划区周边500m调整为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为禁养区。
五、对适养区的环境管理要求
(一)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合理布局,选址适当。
(二)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对污染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
(三)对在村庄内养殖的散养户,应限制其规模,加强粪污排放监管,避免粪污污染村庄环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村委会和当地政府负责规范散养户的养殖工作。
(四)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应遵循 “综合利用优先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落实畜禽养殖场固体废弃物、恶臭、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措施,工艺措施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绿化。保持畜禽养殖场所环境整洁,实现清洁养殖。
(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养殖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六、工作措施
(一)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的工作措施
一是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养区划定报告,定期联合开展排查工作,确保禁养区的划定合法合规。二是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禁养区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相关措施
一是服务指导养殖场合理选址,确保项目建设合理合法,有效促进养殖业的发展。二是严把项目审批关,做到环评先行。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要求新建养殖企业必须完善污染防治设施。三是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配套修建污染治理设施,加大对畜禽养殖场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污染防治措施能够正常运行。四是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示范带动更多的规模养殖场走优质、高产、安全、环保发展之路。
(三)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措施
1. 科学指导,合理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或农业合作社市场化运作,农民群众参与推进全县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区要依法配备雨污分流、粪污或沼液贮存等污染防治设施,可自行采取生态养殖、种养结合等方式,或与采用堆肥、沼气发酵等技术路线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企业密切合作,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
2. 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处理设施。积极争取省、市专项资金,引进企业或组织农业合作社新建有机肥加工厂,按区域布设,做到覆盖全县区域养殖场的粪污收集加工。
3.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特色举措和成效,宣传养殖场户积极参与粪污治理以及种植户购买沼液还田利用实现增产增收的典型做法,宣传有机肥加工发展实现农民增收的成功案例,营造“管好粪、用好肥、促增产、保生态”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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