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铜川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铜政办发〔2020〕39号)要求,切实做好2021-2023年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以更严密的责任体系、更完善的源头治理、更深入的隐患排查、更严格的监管执法、更有效的宣传教育和更有力的保障措施,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建设,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和伤亡人数逐年下降,为开创我县追赶超越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创造更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更加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得到基本治理,交通安全执法管理效能明显提升,以信息共享为基础的部门协作机制基本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以2020年为基数,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亡力争每年下降5%以上,三年累计死亡人数减少10%以上,其中2021年减少3%以上,2022年减少3%以上,2023年减少4%以上;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基本原则
(一)管好源头,预防为先。按照轻重缓急、长短结合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狠抓驾驶人和重点车辆以及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各尽其责,协同共治。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县级各相关部门、车辆所属单位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道路交通安全格局。
(三)加强管控,严格执法。强化路面巡查管控,严格执法管理,依靠科技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效能,始终保持对各类交通违法行的严查严管态势,形成安全有序的道路通行秩序。
(四)健全机制,强化保障。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和考核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保障,做到责任落实、保障有力、严格奖惩,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进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设施建设
1.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坚持每年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一次集中摸底排查,实施清单化逐项治理,确保当年排查当年治理。对因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或治理不到位,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据事故调查结果、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落实〈铜川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追责问责办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宜君公路段、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负责)
2. 全面排查道路安全风险。加快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按时完成省市下达的建设任务。加快临水临崖、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等重点路段和危桥改造整治;深入开展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加强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县城、隧道、桥梁、事故多发路口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县交通运输局、宜君公路段、县住建局、县公安局负责)
3. 提高农村道路安全防护水平。深化“千灯万带”示范工程,推进农村公路平交路口信号灯、减速带建设,根据乡道、村道设计标准科学设置限载标志;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结合交通安全实际和事故情况在国省道交叉路口安装照明设施,具备条件的国省道穿乡过镇路段根据交通状况增设机非隔离设施;持续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县交通运输局、宜君公路段牵头,县公安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落实)
4. 做好道路安全设施建设和验收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进一步严格安全评估,在交竣工验收时应吸收公安交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人员参与,严把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关;新建道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不断强化驾驶人、车辆和运输企业源头管理
5. 加强驾驶人管理。严把驾校培训、驾驶人考试、驾驶证审验等关口,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有酒后驾驶或一年内有3次以上超速等严重违法记录的驾驶人,定期对外公布,及时严格依法处罚。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对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违法处理等环节开展倒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6. 加强运输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评估制度,每年对客运危货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评估,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对整顿不达标的取消其相应资质。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8〕55号),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严格执行9座以上长途客车、卧铺客车、旅游客车0时至5时禁止通行我县国省道路,以及22时至次日6时禁止通行三级以下山区道路等规定,落实长途客车“双驾”和途中“换驾”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负责)
(三)严格路面巡查管控和交通执法管理
7. 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国省道、县乡道路每百公里每天至少有1辆警车巡逻;由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对乡村便道、生产道路等非等级道路开展日常巡查。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对事故多发点段加大巡查密度,把巡查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负责)
8. 加强事故多发路段管理。对非因道路质量和设计原因导致事故多发的隐患路段,要区分国省道、县乡道路、城市道路及其他道路等,逐路段分析事故多发原因,因地制宜制定管理措施,明确路段管理责任人,采取加设警示牌、施划标识标线、加装减速带、完善视频监控设备等手段,加强管控力度,实施精细化管理,有效遏制事故多发态势。(县交通运输局、宜君公路段、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负责)
9. 落实“双路长制”责任体系。2021年2月底前,在全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县级公路和乡、村公路全面落实“双路长制”责任体系。“双路长”由公安交管路长和道路养护路长组成,分别负责管段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县级公路“双路长制”由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公安局共同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安全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乡、村公路“双路长”制责任体系的落实。(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宜君公路段、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加强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每年开展3至5次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国省道要重点查处“三超一疲劳”、随意变道,农村道路要重点查处面包车、农用车非法载人;城市道路要重点查处酒驾醉驾毒驾、行人闯红灯、两三轮车辆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通过严查严整,基本根治农村面包车和农用车非法载人、城市两三轮车辆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负责)
11. 加强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依托交警执法站和治安检查站,对途经的危货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登记,加强动态管理。采取区间测速、全程限速等手段,强化安全管控措施,从严查处危化品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降低事故风险。(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负责)
12. 加强特殊天气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对冰雪雨雾等特殊天气条件下的重点路段,提前制定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在桥梁、弯道、坡道以及易结冰、积雪、积水、滑塌路段,做好融雪防滑物资、除雪除冰及排水清障物资储备和设备准备。要强化天气监测、信息收集与研判,对特殊天气提前提示预警,采取管制分流等措施,严防拥堵和事故。发生特殊天气导致的拥堵或事故,要启动预案,科学指挥,快速处置,全力做好疏导和救援工作,尽快恢复道路通行,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宜君公路段、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加快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13. 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雪亮工程”作用,加强顶层设计,打破各部门数据烟囱、信息孤岛和碎片化应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用。不断完善县级交通安全指挥中心建设,提升对全县道路交通的网上调度指挥、交通违法行为精准识别打击、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的科学管理能力。(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14. 完善道路监控设施。交通运输部门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新建、改建道路应按建设标准配套建设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道路通车后30个工作日内接入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对于已建成道路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不满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技术标准、不能实现接入共享的,按照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由公安部门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排查提出治理意见,监控设施管理单位结合隐患治理工作加以整改完善。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数据实现交换共享,强化大数据分析应用。(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宜君公路段、县公安局负责)
15. 加快城市智能交通建设。大力推进以建设“绿波带”为重点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智能化提升工程,继续完善城区主要道路交通信号灯智能化控制,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县公安局、县住建局负责)
(五)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和保障能力建设。
16.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每年要专题研究1至2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要充分发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统筹协调作用,及时调整充实组成人员,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建立定期议事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主任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兼任,各行政村交通安全劝导站站长原则上由村主任兼任,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负责)
17. 强化人员装备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道路、车辆、驾驶人的增长幅度,适时增加公安交警、交通执法人员力量。要根据道路交通执法需求,配足配齐执法人员安全防护装备,并充分考虑道路日常巡逻的实际需要,配足执法巡逻车辆。(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18. 提升经费保障水平。把隐患治理、信息化建设、执法装备购置等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省、市、县3︰3︰4的比例落实农村道路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足额保障乡镇(街道)交通安全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的工作经费。把按照《铜川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各项保障政策。(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负责)
19.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同普法宣传和文明创建等工作有机结合,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单位和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平台,加强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曝光交通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作用,以驾校学员、农村驾驶员、客货运驾驶人和中小学生为重点,组织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提高民众交通安全意识。(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负责)
20. 建立严格考核追责机制。依据《落实〈铜川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追责问责办法》,严格责任追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季度通报、半年考核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对发生1起以上(含1起)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乡镇(街道),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县交安委主任约谈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交安委主任,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责任;对发生的一般亡人道路交通事故,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要启动事故调查和责任倒查程序,按照事故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按追责问责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县交安委负责)
附件:《落实<铜川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追责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夯实各区县、各部门和相关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确保《铜川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以下简称《方案》)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追责问责内容主要针对《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追责问责对象为《方案》确定的承担有关职责的各级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公路建设运营单位和公路运输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实施追责问责,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得当、及时公开。
第四条 各区县对《方案》实施负领导责任,建立季度通报、半年考核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对年度内发生1起以上(含1起)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区县及乡镇(街道),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 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在实施《方案》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政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等政务处分。
(一)未把《方案》实施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未组织专题研究《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研究解决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的;
(二)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办公室)机构不健全,作用发挥不充分,相关工作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履职不到位、农村劝导站建设滞后、社会各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渠道不畅、齐抓共管局面未形成的;
(三)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效果不好,推进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城市智能交通建设进展缓慢,未完成年度计划的;
(四)未依法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开展事故追责问责的。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方案》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等政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至开除等政务处分。
(一)未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或排查不到位,未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完成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年度治理任务,对非因道路设计、建设方面的隐患组织开展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
(二)对源头监管部署、检查不到位,机动车登记、查验、挂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等环节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危化品运输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按期检验率和到期报废率未达标,对重点车辆违反运营线路、运营时间规定的运营行为未予严格查处的;
(三)对民警勤务制度检查落实不到位,民警公路巡查、重点路段网格化管控出现失管漏管,对各类专项整治组织和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危化品运输车辆管控方案落实不到位的;
(四)对道路交通信息化建设组织推动不力,未按计划完成城市交通信号灯智能化提升工程等建设任务的。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实施《方案》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等政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至开除等政务处分。
(一)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不力,未完成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年度治理任务,公路生命防护工程推进缓慢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对源头监管部署、检查不到位,辖区运输企业运营资质审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运输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客运企业发生车辆不按规定路线和时段运行等问题的;
(三)组织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不力,联合执法机制不落实,对职责内的交通违法行为未进行有效查处,危化品运输车辆管控方案落实不到位的;
(四)对道路信息化建设部署不力,未按要求组织实施公路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改造,未及时与公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的。
第八条 《方案》中所涉及的财政、住建等其他部门未认真履行《方案》确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做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或政务处分等处理。
第九条 各级教育、旅游等部门应做好校车、旅游客车的安全监管,城市道路、景区道路等其他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由各责任主体单位或部门负责,对未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条 各级公路建设运营单位在实施《方案》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等政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至开除等政务处分。
(一)未按照规范和标准组织道路建设施工,道路建设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
(二)在道路建设中未同步规划建设安全防护设施,道路竣工验收未吸收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人员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通过验收即投入使用的;
(三)未落实道路日常养护管理职责,对各类道路安全隐患未组织排查治理或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第十一条 公路运输企业在实施《方案》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分别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免职或者其他处分、处罚的方式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一)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存在重大漏洞,对政府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指出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二)未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造成亡人事故发生的;
(三)疏于驾驶人日常教育和管理,驾驶人发生违反运营线路、班次规定以及夜间禁行等规定,或存在“三超一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
(四)车辆日常安全管理措施检查落实不到位,动态监控装置流于形式,致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车辆上路运营的。
第十二条 辖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市交安委主任约谈区县(市新区管委会)交安委主任;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人也可视情况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存在本规定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所列情形,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对各区县、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倒查,按照事故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按追责问责办法进行顶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公路建设运营单位和公路运输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可在给予行政、法律处罚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一并处以经济处罚或取消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 对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公路建设运营单位、公路运输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由各级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实施,涉嫌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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