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国道宜君县城过境公路工程建设征迁补偿及环境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讨论稿)

来源:宜君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2-08-05 20:15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草案解读:210国道宜君县城过境公路工程建设征迁补偿及环境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

210国道宜君县城过境公路工程是210国道的重要组成路段。该工程的建设实施不仅可以完善国家公路网,提升国省干线公路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还对拉伸县城框架,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工程实施,按期完成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的补偿及环境保障工作,特制订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县政府关于210国道宜君县城过境公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各项要求,按期完成征地拆迁补偿任务,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征迁补偿原则

210国道改线工程用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合理补偿、稳定和发展并重”的原则,让被征迁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平稳过渡。

三、征迁补偿范围及责任

(一)征迁补偿范围:210国道改线宜君县城过境公路沿线所涉及的宜阳街道办事处、哭泉镇相关村组,红线界桩范围内用地及地上地下附着物、建(构)筑物的征迁。

(二)征迁补偿及公路建设环境保障工作责任:征迁补偿工作由宜君县210国道改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210改线办)牵头抓总;由高速公路建设铜川市宜君县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指办)负责组织实施;由宜阳街道办事处、哭泉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公路建设永久性用地、临时用地、林地征用占用手续办理工作及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项目建设相关保障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打击在征迁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工程顺利开展。

四、征迁补偿标准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参照《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宜君段)工程建设征迁及环境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君政办发〔2021〕2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五、征迁补偿办法及兑付方式

(一)土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办法

1. 征用的土地及地上地下附着物、建(构)筑物由高指办、建设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村(组)及产权单位代表或个人共同现场清点登记、确认类别后,签订补偿协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统一汇总,高指办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210改线办,210改线办根据上报文件内容按补偿标准将补偿金一次性拨付乡镇政府(街道办),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兑付给产权村组、单位或权益人。

2. 沿线界桩内涉及的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广电、水利、天然气、输油管道等设施改迁或加固,由高指办、建设单位同产权单位共同协商改迁补偿或加固事宜,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后签订协议,按成本予以补偿,由相关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完成改迁或加固工作。

3. 林地与林木占用由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210改线办按规定补偿后,由所属单位或个人按补偿协议规定期限自行采伐交地。

4. 土地与地面附着物补偿对象为土地确权的登记人(以确权证为准)。

5. 边、死角地补偿依据:根据边角地、死角地、夹角地≤0.3亩不能耕种,按照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只征不占,国道主线建设基本贯通后,由高指办、建设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土地(权益人)共同清点和丈量,补偿按照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的50%作为补偿依据给予补偿。

6. 临时用地补偿规定:临时用地范围内涉及的青苗、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参照以上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建筑物补偿安置办法

1. 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价格。由高指办、建设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房屋产权人(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2.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同房屋产权人(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资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整理汇总经高指办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210改线办,210改线办按程序拨付补偿费至乡镇政府(街道办),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支付产权人(单位)补偿费。         

3. 未经审批或非法搭建的各类违章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4. 产权认定

(1)被征迁的房屋原则上以合法产权证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为准。

(2)出现下列情况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与210改线办、高指办共同认定。

①合法证件(不动产登记证)遗失。

②村镇规划统一建房但未办理建房手续。

③实行建房审批制度之前建设使用的房屋。

5. 城市规划区内房屋

(1)货币补偿

①室内装饰装修、其它临建、畜舍、大棚及附属设施,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②对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商业用房,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实际经营三年以上且工商、税务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按照营业用房面积补偿费的2%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2)实物安置

①实物安置房源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②实物安置过程中,安置房价值与兑换安置房使用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的价值之间的差价,全部纳入本次征迁安置费用。

③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原则每户提供一套100平方米的安置房予以安置。安置办法为:砖混结构的按照1:1的面积比例进行置换;砖木、砖石窑结构的按照1:0.8的面积比例进行置换;土木结构的按照1:0.5的面积比例进行置换。非主体建筑及附属设施不予置换。

④安置房以户为单位进行置换,每户可置换一套安置房。若出现三代同居、家庭人口超过6口人(≥6口人)、住房确实困难的,可置换第二套安置房。

⑤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安置房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的,超出面积按照该房屋核定价格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安置房面积小于原房屋面积的,不足面积按照该房屋核定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⑥安置房选择方式,依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腾空被征收房屋及交清安置房差价款的先后顺序进行综合排名,由被征收人选择楼层及面向。

(3)补助标准

搬迁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被征收人超出规定搬迁时限的,或被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予支付搬迁补助费。

安置过渡费:

①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根据选择安置房的面积按照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安置过渡费。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不予支付安置过渡费。

②安置过渡费起止时间从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至获得安置房后3个月止。

安置房建设期为24个月,先预付6个月安置过渡费,到期顺延。

院内空地补助:

被征收人的房屋属于独家院的,除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占地以外的院落空地面积,按照红线内征地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6. 城市规划区外房屋

补划宅基地安置,由相关镇(办)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有关规定补划宅基地,房屋按评估的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建,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7. 奖励

(1)设立带头签约奖。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10日内,被征收人带头签订征收协议腾空房屋的,每户奖励2万元带头签约奖。

(2)按照签约期限规定,被征收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1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被征收人在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元;被征收人在3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31日后签订征收协议者不予奖励。

(3)奖励只计算合法建筑面积,附属设施、简易房和院落等价值不参与奖励。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任何奖励

(1)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期腾房的;

(2)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

(三)资金管理及拨付

1. 征迁资金由210改线办统一管理,设立专户,建立台账,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合理。

2. 补偿款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方式给产权人(单位),严禁以现金形式支付补偿款。

六、责任与义务

(一)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地下所需征迁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一律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按签订的补偿协议金额进行兑付,补偿费用要及时兑付到被征迁产权个人、单位,并由产权个人、单位在征迁协议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采伐或迁移。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补偿人在限定期限内不拆除的,补偿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的确定,由高指办、建设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村﹑组与征迁产权当事人现场确定,凡涉及产权纠纷的,由产权当事人在征迁期限内及时解决,不得影响征迁工作进展。

(三)工程建设红线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地下附着物﹑建(构)筑物(除无法确定权利人或者权利人放弃主张权利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全部自行清理完毕。由政府发布禁令进行公告,公路建设工程埋桩放线之日起,凡在确定的征地拆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的费用,或者在确定的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插栽的苗木,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组织保障

(一)提高站位,依法依规办事。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忠于职守、不徇私情、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对阻拦、扰乱施工和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及施工人员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搞赞助。相关部门要按国家政策规定标准收取税费,有关涉税事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夯实责任,营造良好环境。宜阳街道办事处、哭泉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对工程建设沿线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全力以赴搞好征迁和施工环境保障工作,为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三)从严执法,强化工作保障。对违反规定进入现场阻挠妨碍或破坏公路建设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方案由宜君县210国道改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10国道宜君县城过境公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doc

 

 

 

 

 

 

 

 

 

 

 

 

 

 

 

 

 

 

 

 

 

 

 

 

 

 

 

网络编辑:阮莹莉 信息审核:杨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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