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宜君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4-06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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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读:《宜君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建立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铜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群众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县财政部门应将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是县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爱国卫生日常管理事务。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普遍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建立专兼职爱国卫生人员队伍,负责本辖区(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县委办、县委宣传部、县委文明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粮食局)、县教科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经贸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市生态环境宜君县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承担的爱国卫生及社会性卫生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单位等活动,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以强化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村建设。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表扬。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
第十条 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集中收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在指定的地点密封、填埋或者焚烧。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各自情况,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学生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十二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三条 县城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等有碍城县环境卫生的动物;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县级县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县城内严格限制养犬。
第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执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
(二)周末卫生日制度;
(三)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保洁卫生责任制度;
(四)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五)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第十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行政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成员部门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爱卫会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新闻单位通过新闻报道对社会卫生进行舆论监督。对破坏社会卫生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制止和向有关管
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其孳生地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病媒生物防制的专业消杀公司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网络编辑:姜曦葵
信息审核:姜曦葵
标题:《宜君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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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读:《宜君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建立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和《铜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群众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县财政部门应将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办公室是县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爱国卫生日常管理事务。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普遍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建立专兼职爱国卫生人员队伍,负责本辖区(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县委办、县委宣传部、县委文明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粮食局)、县教科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经贸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市生态环境宜君县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承担的爱国卫生及社会性卫生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单位等活动,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以强化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村建设。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表扬。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
第十条 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集中收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在指定的地点密封、填埋或者焚烧。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各自情况,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学生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十二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三条 县城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等有碍城县环境卫生的动物;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县级县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县城内严格限制养犬。
第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执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
(二)周末卫生日制度;
(三)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保洁卫生责任制度;
(四)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五)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第十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行政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成员部门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爱卫会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新闻单位通过新闻报道对社会卫生进行舆论监督。对破坏社会卫生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制止和向有关管
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其孳生地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病媒生物防制的专业消杀公司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