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统计局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试行)》制定依据
来源:宜君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10-09 08:38
作者: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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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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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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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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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君县统计局关于印发〈宜君县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君统发【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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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国统字〔2017〕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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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二、举报渠道。
(一)县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二)县统计局接受举报,要在3个工作日内经党组会议研究签批后,交由县统计局法规专业处理;(三)县统计局配备举报受理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四)应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三、举报受理
(一)受理举报应填写信息,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渠道、事项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应当予以标注;(二)街道电话举报的,应填写电话记录单,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邮件举报的应保证举报材料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逐件拆阅,保持材料的完整。
四、举报核实
(一)县统计局采取直接组成检查组赴现场实地调查核查;(二)县统计局根据法规制度、数据对举报事项初步核查,采取分类核查的方式调查。
五、举报处理
(一)县统计局通过实地核查,违法情节严重的,将线索移交上级统计部门立案查处。其他情节较轻的,县统计局按规定程序处理;(二)县统计局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几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归档保存;(三)对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实行编码管理,依法保护举报人、被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四)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五)本制度由宜君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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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杨文婷
信息审核:杨莉
标题:《宜君县统计局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试行)》制定依据,
正文: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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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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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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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君县统计局关于印发〈宜君县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君统发【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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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国统字〔2017〕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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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二、举报渠道。
(一)县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二)县统计局接受举报,要在3个工作日内经党组会议研究签批后,交由县统计局法规专业处理;(三)县统计局配备举报受理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四)应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三、举报受理
(一)受理举报应填写信息,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渠道、事项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应当予以标注;(二)街道电话举报的,应填写电话记录单,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邮件举报的应保证举报材料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逐件拆阅,保持材料的完整。
四、举报核实
(一)县统计局采取直接组成检查组赴现场实地调查核查;(二)县统计局根据法规制度、数据对举报事项初步核查,采取分类核查的方式调查。
五、举报处理
(一)县统计局通过实地核查,违法情节严重的,将线索移交上级统计部门立案查处。其他情节较轻的,县统计局按规定程序处理;(二)县统计局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几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归档保存;(三)对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实行编码管理,依法保护举报人、被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四)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五)本制度由宜君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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