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2018年开始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于2019年11月荣获第三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规定,生态环境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公告满三年的地区参照建设指标进行复核。我县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阶段为2020-2022年,按照要求逐年在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更新档案资料。生态环境部将在巩固期满后对我县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由生态环境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称号有效期延续3年。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促进示范创建申报、核查、命名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县两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管理。市包括设区市、直辖市所辖区、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县包括设区市的区、县级市县、旗等县级行政区。
第四条 创建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实效,持续推进;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对于创建工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核查的市县,生态环境部按程序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
第七条 创建地区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三)经自查已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各项建设指标要求。
第十条 近 3 年存在下列情况的地区不得申报: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存在重大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
(六)出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
第十三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审情况、公示情况形成书面预审意见,上报生态环境部。
第十四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拟推荐地区通过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填报和提交有关数据及档案资料,包括:
(一)申报函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报告;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技术报告,主要包括:
(三)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创建地区应当及时补充材料予以说明。对出现第十条所列情况,以及在申报、核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终止本次申报,并取消下一轮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根据核查情况按程序进行审议,并在生态环境部网站、“两微”平台、中国环境报对拟命名地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公众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由生态环境部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公告满 3年的地区参照建设指标进行复核(如建设指标发生调整,按调整后建设指标复核)。复核合格的创建地区,由生态环境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有效期延续 3 年。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并逐年在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更新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给予政策和项目倾斜。鼓励各地建立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地区,出现下列(一)~(二)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将提出警告;出现下列(三)~(六)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撤销其相应称号。
(一)生态环境质量出现下降趋势的;
(二)未及时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三)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四)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的;
(五)被生态环境部警告,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六)未通过生态环境部组织复核的,或在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参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核查、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要求和责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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