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宜君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君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努力克服疫情影响,根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发〔2021〕5号)、陕西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农〔2021〕38号)、《中共铜川市委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宜君县委宜君县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君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基本方略,按照“整合项目、聚集资金、集中投放、精准扶持”的总体思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投入新机制,真正实现财政涉农资金“接得住、用得好”,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坚持规划引领、搭建平台,统筹安排、集中投入,精准发力、注重实效,创新机制、放大效益,强化责任、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二章 整合范围及资金分配
第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中央补助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省级补助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服务保障、渔业绿色发展、农业灾害防控救助、农机安全免费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除外)、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乡村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林业科技推广部分)、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前期工作、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仅限于用于农村环境整治部分)。
市级补助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植树造林(重点区域绿化)项目资金、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市级果业发展资金、乡村振兴资金。
县级补助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主要包括: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清理盘活资金。
对中央、省、市有特定用途和按照规定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涉农资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贫困学生救助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农村救灾救济类、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支出)仍按原办法管理、原渠道下达、原用途使用。
第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脱贫村和其他村各类基础设施项目、产业发展建设。主要用于以下项目建设。
(一)改善脱贫村和其他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乡村振兴计划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安全饮水配套设施、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二)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支持贫困村产业基础设施项目、小额信贷贴息项目、贫困户互助资金贴息项目、雨露计划、扶持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项目、农牧业产业扶贫项目、“三变”改革奖补项目、林业产业扶贫项目、产业配套灌溉项目等。
第六条 整合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五条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8个方面:
(一)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三)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
(四)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五)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机水质监测等;
(六)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
(七)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八)县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七条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的事项除外)。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差旅费、租车费等违规支出。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四)生态扶贫护林员工资、贫困人口劳务输出奖补等就业扶贫支出。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修建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村卫生室、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六)购买各类保险(含产业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医疗健康保险)。
(七)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及安置点规划红线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八)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电话费及广电网络扶贫(包括: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无线wifi等设备及服务费支出)。
(九)弥补企业亏损,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或垫资。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审批及资金下达
第八条 归集整合资金。县财政局将各级财政预算实际安排整合范围内的各项涉农整合资金,归集纳入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指标台账,实行集中管理,并分年度分项目按类别归并汇总全县年度涉农资金整合规模,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整合方案,按照项目实施情况、区分轻重缓急,依次对项目进行排序,县整合办根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整合方案项目排序情况拨付资金;若实际收到整合资金未达到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时,县整合办根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整合方案项目排序情况,按照比例拨付整合资金。
第十条 执行项目预算。县财政局依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各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履行项目整合资金的监管主体责任,严格依照各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做好项目资金部门报账制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整合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十四五”乡村振兴规划、年度计划、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的核定,协调指导全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工作。
成立宜君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编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乡村振兴局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组织涉农整合方案编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年初方案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测算、整合资金的审核归集分配、资金调度、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乡村振兴、发改、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全县脱贫攻坚项目计划的筛选、评估论证、立项、批复和项目库管理工作,编制全县“十四五”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本部门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其他涉农部门,依据涉农整合方案,负责项目的设计、立项、招标、实施、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履行项目整合资金的监管主体责任,办理资金拨请、使用、监管和部门报账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成。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的审计工作,加强对整合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依照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和规定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设立整合资金使用台账。在整合办设立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台账,依据整合资金预算指标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将纳入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进行归集、分配和核算,根据部门申请及时下达资金,以保证报账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部门(乡镇)报账制管理。各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申请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项目实施部门(乡镇)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部门(乡镇)报账制管理。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会计核算到项目。今后,凡对已下达整合预算资金1个月以上仍未执行的部门和单位(含所有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单位),由县整合办专人催办,并造册登记;对已下达预算3个月以上仍未执行的,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部门或单位进行约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进行督办;对已下达预算6个月以上的仍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涉农整合项目使用;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扶贫资金,县财政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确保各年度扶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达到90%以上。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决算按照“谁使用、谁决算”的原则,以实际用途列支相应的支出科目,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并做好预算指标账的调整登记和决算说明解释。
第十六条 对投资量大、技术复杂的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投标管理;对项目涉及的大宗物资设备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各项目实施部门严格按照整合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部门要依据工程审计报告和资金结算情况,按规定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外,将项目结余资金交回县财政局,实行县级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乡村振兴工作。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实施部门项目要按照规定程序明晰产权,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坚持“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落实项目资金使用部门日常监管责任;整合资金严格实行部门报账制管理,并将本年度部门实施的整合项目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备,形成合力,共同监管;脱贫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主动参与整合资金和项目实施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机制。积极推行项目评审制、法人负责制、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确保整合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全面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部门要在政府网站及项目实施地点及时发布(或公示)项目建设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监督检查制度。项目实施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进度、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阶段性验收,乡村振兴、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整合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监管,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确保整合项目按要求运行、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农村工作小组办公室加强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主要标准,将评价结果纳入工作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县纪委监委对整合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职能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合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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