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设定依据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内容 |
行政检查方式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
宜君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局 |
2次/周 |
主要检查: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志的。 |
采取上级交办、现场检查、举报处理。 |
每周二次(具体时间以检查通知为准)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宜君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局 |
2次/周 |
主要检查:(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六)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七)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八)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九)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采取上级交办、现场检查、举报处理。 |
每周二次(具体时间以检查通知为准) |
|
对营业性演出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宜君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局 |
1次/月 |
主要检查: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 |
采取上级交办、现场检查、举报处理。 |
每月1次(具体时间以检查通知为准) |
|
对文物保护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宜君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局 |
1次/年 |
主要检查: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
采取上级交办、现场检查、举报处理。 |
每年1次(具体时间以检查通知为准) |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5日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宜君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局 |
1次/月 |
主要检查: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
采取上级交办、现场检查、举报处理。 |
每月1次(具体时间以检查通知为准) |
|
对出版管理工作的执法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宜君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局 |
2次/周 |
主要检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出版、发行禁止内容的非法出版物的。 |
采取上级交办、现场检查、举报处理。 |
每周2次(具体时间以检查通知为准) |
|
对印刷企业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宜君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局 |
2次/周 |
主要检查: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经营者的。 |
采取上级交办、现场检查、举报处理。 |
每周2次(具体时间以检查通知为准) |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的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监管检查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
宜君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局 |
1次/季 |
主要检查:未经批准,卫星地面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采取上级交办、现场检查、举报处理。 |
每季度1次(具体时间以检查通知为准) |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的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1号)第二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 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 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 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
宜君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局 |
1次/季 |
主要检查: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采取上级交办、现场检查、举报处理。 |
每季度1次(具体时间以检查通知为准) |
|
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及导游和领队等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
宜君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局 |
1次/月 |
主要检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采取上级交办、现场检查、举报处理。 |
每月1次(具体时间以检查通知为准)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