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11号提案的复函
来源:宜君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8-28 11:51
作者:宜君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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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延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提案》(第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在宜君新城(老街)新建服务功能齐全的新的社区,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应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2017年7月10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搬迁社区自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民〔2017〕55号),规定“对在城镇规划区内建立的移民安置点,总人口在1000户到5000户的,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总人口在100户以下的,成立新的居民小组,由就近城市社区进行管理。对规划建设在农村的移民安置点,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6]21号)的分类标准,规模在300户以下的集中安置点,将移民组建为新的村民小组,并入就近村级组织;规模在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集中安置点,不另设村级管理机构,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将移民组建为若干村民小组,依托所在行政村,成立融合型社区;规模在1000户以上的,参照城市社区模式进行管理,也可经其所在街办(乡镇)提出,单独或与就近行政村组建城市社区,由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在宜君新城成立新型社区要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设立要求,我局已积极与宜阳街道办对接,要求宜阳街道办做好居民意见征求和请示报批工作;宜阳街道办认为设立新型新区条件不成熟,决定暂时不予设立。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宜君县民政局
2018年8月27日
(联系单位:宜君县民政局 电话:0919-5286125)
网络编辑:杨莉
信息审核:杨莉
标题:对县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11号提案的复函,
正文:
尊敬的张延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提案》(第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在宜君新城(老街)新建服务功能齐全的新的社区,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应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2017年7月10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搬迁社区自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民〔2017〕55号),规定“对在城镇规划区内建立的移民安置点,总人口在1000户到5000户的,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总人口在100户以下的,成立新的居民小组,由就近城市社区进行管理。对规划建设在农村的移民安置点,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6]21号)的分类标准,规模在300户以下的集中安置点,将移民组建为新的村民小组,并入就近村级组织;规模在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集中安置点,不另设村级管理机构,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将移民组建为若干村民小组,依托所在行政村,成立融合型社区;规模在1000户以上的,参照城市社区模式进行管理,也可经其所在街办(乡镇)提出,单独或与就近行政村组建城市社区,由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在宜君新城成立新型社区要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设立要求,我局已积极与宜阳街道办对接,要求宜阳街道办做好居民意见征求和请示报批工作;宜阳街道办认为设立新型新区条件不成熟,决定暂时不予设立。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宜君县民政局
2018年8月27日
(联系单位:宜君县民政局 电话:0919-5286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