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君环罚字〔2019〕27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19-08-01 17:00 作者:曹江涛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宜君县昊宏矿工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222MA6X79R96A

地址:铜川市宜君县太安镇南塔村仁字沟

法定代表人:芦智坤

我局于2019年7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场地内部露天堆放有大量原煤,未进行覆盖。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19年7月16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君环罚告字〔2019〕2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对应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二项的规定“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鉴于你公司属于初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综合考虑你公司的具体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宜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君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24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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