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宜罚字〔2020〕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0-02-24 09:20 作者:胡盈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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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宜君县太安镇马坊村

法定代表人:李鸿武

大气强化监督定点帮扶组于2020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两台6蒸吨燃煤锅炉和一台4蒸吨燃煤锅炉未安装脱硫设施,没有停运检修记录台账,有冒黑烟现象。2.两台燃煤锅炉运行,配套的麻石水浴除尘设施停运。3.未建设炉渣固废棚,露天堆存,炉渣部分未苫盖。4.原煤露天堆存,部分没苫盖。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态环境部大气强化督查组的督办问题清单及环境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宜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2020年2月20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杨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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