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1〕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1-04-29 11:47
作者:强晓辉
阅读人次:人
分享
保存
打印
铜川宜兴达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6X681J46
地址:宜君县太安镇石管子村石板沟
法定代表人:李候维
我分局于2021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露天堆放大量煤矸石于三号大棚外东侧(约10万吨),未采取任何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堆放煤矸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限期整改通知、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7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杨莉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1〕5号,
正文:
铜川宜兴达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6X681J46
地址:宜君县太安镇石管子村石板沟
法定代表人:李候维
我分局于2021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露天堆放大量煤矸石于三号大棚外东侧(约10万吨),未采取任何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堆放煤矸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限期整改通知、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