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1〕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1-05-24 16:05
作者:强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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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宜兴达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6X681J46
地址:宜君县太安镇石管子村石板沟
法定代表人:李候维
我分局于2021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洁亿达煤矸石治理项目于2020年10月29日在宜君县发改局立项,该项目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向该公司3号大棚外东南侧洁亿达煤矸石治理项目场地内倾倒大量煤矸石,该项目位于3号大棚外东南侧至太安镇石管子村,破山修路约2公里,沿路利用山形地貌共计分为4阶,均倾倒大量煤矸石,1阶倾倒约2万吨,2阶倾倒约5000吨,3阶倾倒约5000吨,4阶倾倒约1万吨,共计倾倒约4万吨煤矸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该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1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杨莉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1〕7号,
正文:
铜川宜兴达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6X681J46
地址:宜君县太安镇石管子村石板沟
法定代表人:李候维
我分局于2021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洁亿达煤矸石治理项目于2020年10月29日在宜君县发改局立项,该项目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向该公司3号大棚外东南侧洁亿达煤矸石治理项目场地内倾倒大量煤矸石,该项目位于3号大棚外东南侧至太安镇石管子村,破山修路约2公里,沿路利用山形地貌共计分为4阶,均倾倒大量煤矸石,1阶倾倒约2万吨,2阶倾倒约5000吨,3阶倾倒约5000吨,4阶倾倒约1万吨,共计倾倒约4万吨煤矸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该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