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1〕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1-04-06 16:28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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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宜君县棋盘镇马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季乐艳

2021年3月18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的干馏渣未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进行外售或综合利用,露天存放于约2亩的村民田地内,贮存场所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4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1〕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同时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听告字〔2021〕6号)告知你单位有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宜君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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