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1〕1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1-07-30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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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君县秦一养殖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6X61JA62
地址:宜君县棋盘镇黄埔寨村
法定代表人:丁建成
我局于2021年7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干粪堆放场北侧墙体有污水渗漏现象,污水流入下水口。2、雏鸡舍鸡粪通过一条传输皮带传输至西侧土地,露天堆放未做防渗措施。3、每座鸡舍门前均有1个下水口,共计11个下水口。鸡舍南侧干粪大棚内及大棚外至厂区门口有6个下水口,在厂区进门处汇合,流入雾炮机下方排水口。雾炮机下方排水口处PVC管道破裂,全部渗入地下。全厂未做雨污分流。4、你公司未建设医疗废弃物存放间。大门南侧有大量使用过的药瓶、针管、药盒丢弃在草丛内。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8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杨莉
标题: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1〕10号,
正文:
宜君县秦一养殖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6X61JA62
地址:宜君县棋盘镇黄埔寨村
法定代表人:丁建成
我局于2021年7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干粪堆放场北侧墙体有污水渗漏现象,污水流入下水口。2、雏鸡舍鸡粪通过一条传输皮带传输至西侧土地,露天堆放未做防渗措施。3、每座鸡舍门前均有1个下水口,共计11个下水口。鸡舍南侧干粪大棚内及大棚外至厂区门口有6个下水口,在厂区进门处汇合,流入雾炮机下方排水口。雾炮机下方排水口处PVC管道破裂,全部渗入地下。全厂未做雨污分流。4、你公司未建设医疗废弃物存放间。大门南侧有大量使用过的药瓶、针管、药盒丢弃在草丛内。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