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宜君环罚〔2021〕19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发布时间:2021-12-10 17:21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宜君县六畜养殖厂: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6X7XJL9P

地址:宜君县太安镇焦坪村东组

法定代表人:汪振贤

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养殖厂化粪池于11月5日左右破裂,未采取任何应急措施,导致养猪粪水全部经化粪池裂缝流至猪场西侧生产路旁水渠,粪水经生产路水渠流至猪厂西侧玉米地边排水渠,后经玉米地旁排水渠流至距离猪厂约70米处西河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清河河道,现场检查时生产路排水渠及玉米地排水渠内仍有大量粪水。2、你养殖厂于11月19日早晨在位于化粪池西侧20米处新挖一个长宽约3米,深约2米的土坑,未做任何防渗措施,现场检查时仍有大量粪水经该厂坍塌的化粪池裂缝流入猪厂西侧生产路旁水渠内,粪水经过生产路下方的水泥管道流入新挖的土坑内存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1年1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11月19日日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1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六畜养殖厂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6、2021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六畜养殖厂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你养殖厂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11月29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1〕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宜君环听告字〔2021〕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并于 2021年11月29日留置送达你养殖厂,你养殖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应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 ”第一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节和后果第一项:“当事人属于初犯且违法情节较轻的”;处罚幅度为“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应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8日

网络编辑:周成侠 信息审核:樊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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