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宜君环罚〔2020〕8号

来源:宜君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11-23 10:56 作者:胡盈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梁强白灰拌合点:

地址:宜君县云梦乡塬树村麦章河组        

现场负责人:梁强

2020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中铁十八局合铜高速TJ-9标段检查时发现在合铜高速TJ-9标段K136+200路基下建有一白灰拌和点,现场露天堆放有约200方白灰,作业造成周边环境污染严重,附近树木上积灰严重,呈现白色。经调查该白灰拌合点系陕西省蒲城县坡头镇桥陵村村民梁强租赁宜君县云梦乡南古村麦章河组村民肖飞的耕地修建的拌合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0年11月14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0〕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类(二)项“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3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铜川市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280101012001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宜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宜君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

2020 年11月23日

网络编辑:杨莉 信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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