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9-28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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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宜君县华仪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221270135T
住所:宜君县****** 法定代表人:任**
身份证号码:612***********0951
2022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宜君县华仪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宜阳府邸天然气用户入户工程安装工料费进行执法检查。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杜**进行询问调查,杜**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违规收取天然气用户入户工程安装工料费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宜君县华仪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收取宜阳府邸小区194户天然气用户每户2370元的工程安装工料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对杜**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交的宜阳府邸小区名单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天然气用户入户工程安装工料费的事实;
3.陕西蕊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1份,证明宜阳府邸小区实有住户数。
2022年8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君市监罚告〔2022 〕5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违规收取天然气用户入户工程安装工料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宜君县物价局关于转发铜川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宜君县天然气用户工程安装工料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君价发〔2011〕9号)文件,认为自己收费有依据,不应该退费。经核查:依据《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陕价举发〔2011〕64号)第十一条“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配套建设的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的规定,当事人所提供的以上文件我局决定不予采纳,并于2022年7月28日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宜阳府邸小区天然气用户退还多收取的费用。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7日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9780.00元;二、罚款22989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宜君县支行营业部(地址:宜君县宜阳中街。账号:26***********165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 ,一份归档。
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网络编辑:史琼
信息审核:石振海
标题: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文:
当事人:宜君县华仪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221270135T
住所:宜君县****** 法定代表人:任**
身份证号码:612***********0951
2022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宜君县华仪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宜阳府邸天然气用户入户工程安装工料费进行执法检查。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杜**进行询问调查,杜**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违规收取天然气用户入户工程安装工料费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宜君县华仪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期间,收取宜阳府邸小区194户天然气用户每户2370元的工程安装工料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对杜**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交的宜阳府邸小区名单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天然气用户入户工程安装工料费的事实;
3.陕西蕊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1份,证明宜阳府邸小区实有住户数。
2022年8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君市监罚告〔2022 〕5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违规收取天然气用户入户工程安装工料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宜君县物价局关于转发铜川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宜君县天然气用户工程安装工料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君价发〔2011〕9号)文件,认为自己收费有依据,不应该退费。经核查:依据《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陕价举发〔2011〕64号)第十一条“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配套建设的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的规定,当事人所提供的以上文件我局决定不予采纳,并于2022年7月28日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宜阳府邸小区天然气用户退还多收取的费用。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7日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9780.00元;二、罚款22989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宜君县支行营业部(地址:宜君县宜阳中街。账号:26***********165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 ,一份归档。
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