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宜君县政府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1-08-20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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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人民政府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总体预案编制目的是“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省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预案的编制,是根据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内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经过集思广益、科学民主化的决策过程,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并注重结合实践而形成的。可以说,预案的编制既是对客观规律的理性总结,也是一项政府管理制度的创新。
总体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4类;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4级,特别重大的是Ⅰ级,重大的是Ⅱ级,较大的是Ⅲ级,一般的是Ⅳ级。
具体来说,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上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总体预案规范预警标志:4级预警“红、橙、黄、蓝”
“防患于未然”是总体预案的一个基本要求。在总体预案中我们可以看到,“预测与预警”被明确规定为一项重要内容。
怎么处理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要求,省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在这个基础上,根据预测分析结果进行预警。
在总体预案中,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把预警级别分为4级,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应该具体、明确,要向公众讲清楚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为了使更多的人“接收”到预警信息,从而能够及早做好相关的应对、准备工作,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视具体情形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总体预案要求发生Ⅰ级或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报告国务院
基于对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性的认识,总体预案对信息报告的第一要求就是:快。
为了做到“快”,总体预案强调,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要立即如实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如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在报告的同时,事发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双管齐下”,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对于在境外发生的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总体预案要求我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应急救援。
总体预案规定突发公共事件消息须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是负责任的重要表现。对于公众了解事件真相,避免误信谣传,从而稳定人心,调动公众积极投身抗灾救灾,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预案要求,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发布要积极主动,准确把握,避免猜测性、歪曲性的报道。政策规定可以公布的,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公布。保证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始终有权威、准确、正面的舆论引导公众。
总体预案要求必须做好受灾群众
网络编辑:系统管理员
信息审核:樊晓琪
标题:解读:《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正文: 《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人民政府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总体预案编制目的是“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省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预案的编制,是根据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内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经过集思广益、科学民主化的决策过程,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并注重结合实践而形成的。可以说,预案的编制既是对客观规律的理性总结,也是一项政府管理制度的创新。
总体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4类;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4级,特别重大的是Ⅰ级,重大的是Ⅱ级,较大的是Ⅲ级,一般的是Ⅳ级。
具体来说,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上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总体预案规范预警标志:4级预警“红、橙、黄、蓝”
“防患于未然”是总体预案的一个基本要求。在总体预案中我们可以看到,“预测与预警”被明确规定为一项重要内容。
怎么处理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要求,省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在这个基础上,根据预测分析结果进行预警。
在总体预案中,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把预警级别分为4级,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应该具体、明确,要向公众讲清楚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为了使更多的人“接收”到预警信息,从而能够及早做好相关的应对、准备工作,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视具体情形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总体预案要求发生Ⅰ级或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报告国务院
基于对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性的认识,总体预案对信息报告的第一要求就是:快。
为了做到“快”,总体预案强调,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要立即如实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如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在报告的同时,事发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双管齐下”,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对于在境外发生的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总体预案要求我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应急救援。
总体预案规定突发公共事件消息须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是负责任的重要表现。对于公众了解事件真相,避免误信谣传,从而稳定人心,调动公众积极投身抗灾救灾,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预案要求,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发布要积极主动,准确把握,避免猜测性、歪曲性的报道。政策规定可以公布的,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公布。保证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始终有权威、准确、正面的舆论引导公众。
总体预案要求必须做好受灾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