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目的
为确保本县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我县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由宜君县人民政府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职责明确,分工协作。
2.统筹规划,协调配合。我县环境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纳入本县公共安全检查保障体系统一规划建设,在统一的安全保障体系中,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密切配合。
3.依靠群众,全民参与。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过程中,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
(三)编制依据
本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国家环保部《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全县境内的排污单位因违反有关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重大事故;发生化学危险品泄漏和核辐射污染事故时启用本预案。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石油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环境污染;
4.战争、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导致环境污染;
5.枯水期重点污染源和排污企业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6.汛期辖区内使用、经营、贮存、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企业发生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1.成立宜君县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分管环保的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应急办主任为副指挥长,环保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监察局、财政局、交通局、电力局、卫计局、经贸局、气象局和各乡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0919-5286321。
3.县环境保护局常设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4.工作程序
(二)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
1.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环境污染与破坏重大事故的排险、救助、减害工作。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具体排险减害(救助)方案、处置措施,控制污染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2)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重点排污企业做好环境污染与破坏调查、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工作。
(3)及时将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性质、程度、范围、处置举措等报告县政府,纳入县政府统一指挥和处置。
(4)及时排查隐患,在完善自身机构、人员的基础上,督促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整改。
(5)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制定相应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实施预案。
(6)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和重点排污企业做好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准备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
(7)乡镇政府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积极参与环境污染与破坏重大事故的排险、救助、减害工作。
2.应急处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本县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接处警工作,应急处理办公室在联动处警时具有以下权限:直接处置权、联合行动权、临时指定管辖权。
(2)指导各有关单位及排污企业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和开展检查及演练。
(3)本县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转达给有关单位及排污企业。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4)研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的信息,拟出初稿报领导审批后上报。
(5)组织召开事件现场会议。
3.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领导小组职责
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县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的具体处理工作;制定各项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应急实施方案和各项技术保障措施;做好相应的各项物资储备重要措施、设定建立后备措施;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防疫部门,保障特种药品供应,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工作。
(2)公安消防队负责污染现场的灭火、消毒、洗消和伤员的搜救工作。
(3)公安局负责污染控制区的社会治安、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秩序,保障应急方案顺利实施。
(4)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负责污染物清运的车辆、工程机械调配、组织运输工作。
(5)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污染事故涉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处置工作。
(6)水务局、林业局负责污染现场、周围的河流、水源保护和森林防护工作。
(7)气象局负责污染现场的气象预测、监测工作,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8)经贸局负责组织抢险器材、物资及调配、供应工作。
(9)电力局负责事故现场电力的安全和临时电力供应工作。
(10)安监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有关乡镇负责污染现场及周围群众的疏散、生活、稳定工作。
三、预警级别
本应急预案根据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序,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一)Ⅰ级预警(红色)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害;人员中毒死亡;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二)Ⅱ级预警(橙色)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导致伤残后果;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三)Ⅲ级预警(黄色)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因环境污染引起厂方与群众冲突;对环境造成危害。
(四)Ⅳ级预警(蓝色)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
(五)各级预警响应
1.Ⅰ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现场亲自指挥;
2.Ⅱ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现场亲自指挥;
3.Ⅲ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现场亲自指挥;
4.Ⅳ级预警:由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现场亲自指挥。
四、事件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本县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拨打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处理办公室的电话报告,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指令环保部门1小时内赴现场调查取证,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恰当认定。
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均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确认;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均由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确认;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地、市级环保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地市级环保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保部。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经确认,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处理办公室应按指令立即向县政府及市环保局报告,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一经确认,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处理办公室应按指令立即向县政府及市环保局,同时向省环保局报告。
(二)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属地乡镇政府,接到命令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件扩大。
2.严格保护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县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事件抢救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三)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的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写出事件快报,分别报送县政府及当地环保、安监、公安、财政、卫计、水务、农业、林业、住建、监察等相关部门。
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五、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应急处理办公室响应工作程序
1.应急处理办公室接到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以后,经核实,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根据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指令,立即联系环境监测、调度环境监察大队人员携带必要的采样分析仪器赶赴现场进行采样分析。
2.立即召开现场分析会,采取相应措施,部署应急处理工作,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属于化学危险品类的,立即要求公安、消防、卫计部门协同处理,必要时召集相关专业队伍开展现场保卫、抢险、医疗救护、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
3.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通知当地政府或村级组织,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群众撤离。
(二)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及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全力进行全方位的求援、抢险和处理,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三)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在抢救求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六、应急抢险和救援
(一)在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发生后,所在地重点排污企业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处理应急事件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领导小组应及时启动实施相应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救援情况报告县政府。
2.应急处理办公室应指令各类通讯24小时保持联络通畅,情况详明、指令准确,调集车辆、施工机具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3.公安、卫计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伤员抢救、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暂时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环境监测部门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环境污染情况,尽快做出水质分析报告,查找污染原因。若是严重污染,危及供水区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应报告应急处理办公室,并同时报告领导小组、当地卫生部门。
5.初步查明造成污染事故的原因及污染物后,组织有关专家、部门及当地政府、群众代表、相关当事人商讨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和措施。
6.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与措施确定后,立即组织人员实施。危险或者危害排除后,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社会稳定。
7.事故单位必须迅速组织自救和疏导人员,如实报告事件发生原因、现场危险品存放情况以及控制污染源的方法等,并配合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8.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职工的善后工作。
(二)环保局有关内设机构在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1.环境监察大队
(1)环境监察大队接到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以后,应立即核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事故的性质,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
(2)指令应急处理预案规定的各项通讯工具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3)按领导小组指令报请县应急指挥部启动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工作预案,并对现场进行录像或录音。
(4)统一衔接外部协调、支援单位,报告相关资料及信息。
(5)随时掌握重特大事故的变化,为上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2.业务股
(1)接到环境监察大队报告后,负责联系环境监测单位立即携带必要的采样分析仪器赶赴现场进行采样分析,及时查找产生污染的原因。
(2)负责对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源的监控。
(3)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随时掌握事态动向,及时报告进展程度。
(2)迅速调集人员、车辆、设备、物资到达指令区位。
3.办公室
(1)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2)负责组织、运输、供应救灾物资等后勤保障。
七、主要突发事件抢险应急预案
(一)枯水期水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1.枯水期,由于水量偏少,水环境容量减小,极易造成集中性水环境污染事故,为确保水环境安全,加强对辖区内的重点污染企业和排污单位的监控,对容易引发污染事故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控,坚决遏制污染反弹,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监察和处罚力度。
2.县水务局密切注视辖区内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主要入河排污口和控制断面的水质、水情监测力度,必要时加密监测频次。并定期向县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汇报。
3.县环保局对本辖区水质水情和水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县环境监察大队适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等措施。
4.县水务局成立水源污染应急抢险队伍,并购置必要的水源污染应急抢险装备,并随时做好堵截污染物的准备工作。
5.一旦发生水环境污染时的主要措施:
(1)县环境监察大队立即责令事发单位停止生产、控制污染扩散。
(2)由业务股联系市环境监测站迅速赶赴现场,检测水污染情况,及时分析出原因。
(3)由应急排险抢险队伍配合有关部门清除污染。
(4)由应急抢险队伍紧急抢修,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二)汛期水环境保护应急方案
1.为确保水环境安全,应加强对辖区内的重点污染企业和排污单位的监控,对容易引发污染事故的企业要继续进行重点监控,坚决遏制污染反弹,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监察和处罚力度。
2.县水务局密切注视辖区内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主要入河湖排污口和控制断面的水质、水情监测力度,必要时加密监测频次。
3.加强对位于居民集中区、水源地上游的危险物排放企业的监管,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位于上述地域使用、经营、贮存、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和重点污染源进行认真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污染事故隐患,严防突发性污染事故。对群众反复举报的污染企业,重点进行排查,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一旦发生洪水,水环境受到有毒化学物品污染时的主要措施:
(1)县环保局迅速联系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水质情况,查明污染原因。
(2)县环境监察大队立即责令事发单位停止生产、控制污染扩散。
(3)由应急排险抢险队伍配合有关部门清除污染。
(4)由应急排险抢险队伍紧急抢修,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三)大气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1.加强对辖区内重点大气排污企业和排污单位的监控,对容易引发污染事故的企业要继续进行重点监控,坚决遏制污染反弹,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监察和处罚力度。
2.县环境监测站密切注视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县城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抽测。并定期向县环境污染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汇报。
3.一旦发生大气污染时的主要措施:
(1)县环境监察大队立即责令事发单位停止生产、控制污染扩散。
(2)由县环保局业务股迅速联系市环境监测站对事发地对大气进行检测,分析污染原因。
(3)由应急排险抢险队伍配合有关部门清除污染。
(4)由应急抢险队伍紧急抢修、抢救。
(四)石油泄漏环境应急预案
1.加强对输油单位的监管,提高管线的巡查频次,排查安全隐患,发现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2.加强管线沿线各村组的宣传,提高村民的管线保护意识。
3.一旦发生石油泄漏的主要措施:
(1)立即责令事发单位停止输送,减压关阀,对破损处进行修复。
(2)迅速联系监测部门对受污染的水体进行监测。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拦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对受污染的土壤、杂草等进行清理,送有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八、应急处理与反馈
(一)处置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工作预案启动后,环境保护局内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应急处理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应当纳入县政府的工作预案,服从县政府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和援助、协助单位做好处置工作。
(三)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故单位和环境保护局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故时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的人员以及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应急物资保障
应急物资主要有吸油毡、吸油索、编织袋、铁锨等应急物资,储存在太安镇、长庆油田第一输油处宜君加压站、南山公园8号等3处,确保应急物资随时到位。
十、应急演练时间安排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县环保系统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做到反应快、处置快。每年安排一到二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由环保局局长担任总指挥,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演练内容包括应急响应速度、指挥协调、事故报告、事故现场调查处理、应急监测、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等多项内容。
十一、环境应急科普宣传
深入开展应急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提高广大民众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维护全县安全和社会稳定,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环境应急工作的良好氛围。
1.加大宣传力度。利用防灾避险、阳光服务、六·五世界环日、安全生产等宣传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发放环保购物袋、宣传手册和宣传单,悬挂标语和宣传牌,使广大群众了解公共安全知识,掌握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基本知识,增强公共安全意识。
2.普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结合普法、依法行政等宣传活动,宣传普及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
3.开展应急科普知识进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制作张贴宣传海报等,在村、社区、企业、商场等公共场所宣传科普知识。
4.环境应急投诉电话: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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