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5
2.1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5
2.2 县减灾委职责…………………………………………………5
2.3 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5
2.4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6
3. 灾害预警响应 …………………………………………………….12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12
4.1 信息报告 …………………………………………………...13
4.2 信息发布 …………………………………………………….14
5. 应急响应…………………………………………………………...15
5.1 一级响应……………………………………………………...16
5.2 二级响应………………………………………………………18
5.3 三级响应……………………………………………………...21
5.4 四级响应………………………………………………………23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25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25
6.2 冬春救助………………………………………………………25
6.3 恢复重建……………………………….……………………....26
7. 保障措施……………………………….……………………………28
7.1 资金保障…… ………………………………………………....28
7.2 物资保障…… ………………………………………………....28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29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30
7.5 人力资源保障………………………………………………….30
7.6 社会动员保障………………………………………………….31
7.7 科技保障…… …………………………………………………31
7.8 金融保障……………………………………………………….31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32
8. 奖励与责任追究…………………………………………………….32
9. 附则………………………………………………………………….3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提高我县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部门协作、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减灾委主任由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主任、应急办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县人武部军事科参谋担任。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政府新闻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办、县外事办)、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教科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经贸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局)、县文广新局、县安监局、县统计局、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气象局、县电力局、县人保财险公司、县慈善协会。
2.2 县减灾委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3 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的落实;负责落实县减灾委员会指令,并及时向有关成员单位传达,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乡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联系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处理县减灾委日常事务。
2.4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遵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协助县减灾委办公室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政府办(县应急办、县外事办):负责协调落实全县抗灾救灾的支持措施及抗灾救灾涉外事务;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救灾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发改局: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减灾项目的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工作;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教科体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帮助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本系统社会事业损失评估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做好灾区行政机关、新闻和金融单位及救灾物资等安全保卫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并组织开展预案的演练;协调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查核灾情,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汇总并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管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乡镇政府组织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农村民房因灾损毁评估、恢复重建和困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做好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工作;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县减灾委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的办公用房损毁情况,组织指导做好灾后国家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恢复重建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国土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评价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土地裂缝与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环保局:负责调查灾区生态、生活环境情况,及时报告因灾造成的生态破坏信息;指导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预报、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
县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城乡居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修复、重建等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城镇居民住宅损失和城镇非住宅用房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测,指导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提出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意见;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灾害调查及烈度调查,配合开展损失评估等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县交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修复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受灾群众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协助打捞工作;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水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指导督促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提供汛情、旱情信息,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监督管理城市防洪工作;对全县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县农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收集因灾造成的农作物损失信息;指导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工作,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灾后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结合农业实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
县林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负责沙尘暴、森林火险、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并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采购恢复重建有关建材等物资;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卫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卫生计生系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局):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监管;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
县文广新局:配合做好灾情发布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宣传;负责因灾造成广播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部门的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治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减灾科普宣传活动,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办理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县武警中队: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县公安消防大队:组织消防人员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公安部门、武警中队实施专业救援、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灾害预警信息手机群发;负责收集、统计通信设施设备损失情况,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和应急无线频率的使用。
县气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提供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监测情况及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对洪涝、干旱、雪灾和风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县电力局: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做好因灾损失电力设施的评估工作,开展灾后电力设施规划和恢复重建。
县人保财险公司:执行因灾造成农村住房损坏后的保险理赔工作。
县慈善协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使用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以便进行救灾应急工作联系。
3 灾害预警响应
县气象局、水务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级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各乡镇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物资及资金的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县减灾委负责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工作,并及时将灾情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政府及县民政部门在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灾情的同时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通过电话等通讯手段上报县政府、市级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
4.1.2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初报要求为:灾害发生的行政村应在灾害发生30分钟内电话报告乡镇,灾害发生乡镇应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4.1.3 对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在灾情稳定前,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民政部门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县民政部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4.1.4 对干旱灾害,县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县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发布原则。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减灾委办公室或民政部门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3 发布条件。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及四级以上启动条件的,由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其他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组织发布灾情信息。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简要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2.4 发布内容。经县减灾委办公室与县应急办、财政局、水务局、国土局、农业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会商后,主要发布三项内容:
(1)县减灾委办公室预警响应信息及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3)抗灾救灾的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灾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县委、县政府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抗灾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抗灾救灾工作安排。
4.2.5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县减灾委办公室要加强辖区内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工作,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抗灾救灾工作及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四个响应等级。一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二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减灾委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救灾工作,灾害发生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减灾委协调乡镇政府具体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级各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灾害损失达不到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应条件的由县减灾委全面协调乡镇组织开展各项抗灾救灾工作,县级各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灾害救助职责。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0.2万间以上;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3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偏远山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县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立即向县委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9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市政府值班室和市民政局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乡镇政府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状态。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市民政局,并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减灾委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4)及时派出由县级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5)及时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县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协调铁路、公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向县减灾委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7)县卫计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8)县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9)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县民政局和经县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外地支援和市内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将救灾捐赠的款物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10)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县政府决定终止一级响应。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终止响应建议。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0.1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偏远山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县减灾委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由县减灾委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救灾工作,灾害发生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9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县减灾委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乡镇政府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状态。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和市民政局,并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县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县卫计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7)及时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县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公路、交通等相关成员单位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8)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县民政局和经县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县内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将救灾捐赠的款物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9)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告县减灾委主任同意后,终止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0.05万人以上、0.1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0.05万间以上、0.1万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偏远山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综合研判后由办公室主任向县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减灾委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乡镇政府具体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乡镇政府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4)县民政局每日15时前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快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县卫计局指导受灾乡镇政府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减灾委主任同意后,终止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0.02万人以上、0.0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0.03万间以上、0.05万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0.8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偏远山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有关协调指导工作,抗灾救灾工作主要由灾害发生乡镇政府组织。县减灾委办公室及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害发生乡镇政府办公室和县减灾委办公室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灾害发生乡镇办公室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县民政局每日15时前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快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 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县卫计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5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四级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指导受灾乡镇政府评估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民政局、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乡镇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各乡镇政府将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和已救助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乡镇政府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帐。乡镇政府在10月5日前将需政府救助人口等生活困难情况报县民政局。
6.2.2 县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6.2.3 县民政局要核实救助对象,制定冬春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和冬春救助对象分类救助实施标准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4 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政府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下拨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5 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乡镇提供救助花名册报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采取“一卡通”形式进行发放。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2.6 县民政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各乡镇冬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6.2.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招标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
6.3 恢复重建
灾区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区倒损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6.3.1 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灾情稳定后,县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倒损房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6.3.2 制定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受灾地区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6.3.3 县民政局根据受灾乡镇政府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区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及维修加固。
6.3.4 县民政局定期通报乡镇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向灾区派出工作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民政、财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
6.3.6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国土、市场监管、发改、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6.3.7 县发改、教科体、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卫计、文广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司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受灾乡镇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受灾乡镇社会稳定。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发改、民政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安排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省、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7.1.3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7.1.4 县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7.2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县级救灾仓库管理和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平台,健全完善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捷调度保障到位。
7.2.1 规范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管理,明确物资储备品种、数量。
7.2.2 每年入汛前,县级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及时补充救灾棉被、毛巾被、应急照明、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3 县发改局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粮食和食用油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县经贸局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7.2.4 县经贸局、卫计局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物资。
7.2.5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开展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3.3 加强县级减灾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为减灾救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
7.4.3 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区、易发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并抓好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其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2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武警、公安、消防、卫计、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
7.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农业、经贸、卫计、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工作。
7.5.4 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放、款物接收和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工作。
7.6.2 建立健全县内非受灾乡镇支援受灾乡镇、轻受灾乡镇支援重受灾乡镇的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
7.6.3 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人员救援、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方案优化等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民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农业、卫计、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地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健全合作机制,鼓励参与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县内全面、立体覆盖。
7.8 金融保障
7.8.1 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7.8.2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洪水、干旱、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探索开发巨灾保险。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
7.9.1 建立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能力。积极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等活动,不断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7.9.2 组织开展对县、乡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
7.9.3 县政府、乡镇政府应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救灾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乡镇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有关部门工作方案和乡镇政府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备案。
9.2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9.3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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