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宜君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7-12-19 15:22 作者:宜君县政府办公室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宜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君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统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含本县在内的关中地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中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暴天气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编制思路和预案体系

1.4.1编制思路

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是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基础保障。本预案修编是在《宜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君县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的通知》(君政发〔2014〕33号)基础上,按照全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要求,与全县重污染应急预案相衔接,实现与全市各区县应急工作在重污染天气划分标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启动与解除标准、区域预警启动标准、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上的协同防控。

1.4.2预案体系

《宜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是《宜君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为我县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宜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县级单位重污染天气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宜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宜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是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参与应对全县重污染天气防控。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1.5.2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监控全县大气污染源,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5.3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乡镇分部门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1.5.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乡镇(园区)、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指挥机构,负责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县级有关部门和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领导组织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示;拟订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做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调工作。

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第一指挥长、县环保局局长任指挥长。县政府新闻办、县政府督查室、县应急办、发改局、教科体局、经贸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卫计局、食药监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气象局、电力局、机关事务局等为成员单位。

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内设机构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研判、会商,收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等信息,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办公室内设分析研判组、监测预报预警组和信息宣传组,各组职责如下:

分析研判组:推进重污染天气成因及应对方法的研究,针对全县重点工业企业和重要污染区域,提出有针对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分析研判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及措施,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性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指导。

监测预报预警组:制订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信息咨询等工作;负责舆情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

2.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信息宣传组工作,负责制订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负责督促、协调广播电视台及县内重点门户网站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督促、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负责舆情收集、汇总、分析、上报。

县政府督查室:联合县委督查室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县应急办:负责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和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工作;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事宜。

县发改局: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促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价格监管应急预案,加强“煤改气”工程及供热价格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和供热、供气企业的利益。

县教科体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等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应急预案,探索教室安装新风或空气净化系统等;开展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推广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县经贸局:督促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全县煤炭交易市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保障全县优质煤供应;督促国有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督促做好落实工作。

县公安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落实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查;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落实机动车禁限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等应急措施。

县监察局:组织对各项应急预案、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县国土局:负责制订实施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矿山等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应急预案,督促露天矿山、砖瓦窑等落实抑尘措施。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以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会同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并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

县住建局:督促全县各类建筑工地及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促全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促城市道路、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管理单位,城镇供热企业,所属施工工地制订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治理工作。

县交通局:制订道路重污染天气洒水保洁应急预案;制订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落实增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公交车运力保障响应措施;探索尝试公共交通系统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惠补贴措施,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县农业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农业行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应急预案,监管农业养殖、种植(主要粮食作物)等过程中的肥料使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林业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林业工程施工应急预案。

县水务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应急预案。

县卫计局:制订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门诊的监管工作。

县食药监局:协助县住建局督促落实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治理。

县安监局: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及使用企业应急预案。

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县环保局督促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负责城镇用煤和成品油质量的抽检工作。

县能源局:制订并督促实施重污染天气石油、天然气、煤矿及煤炭经营企业应急预案。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联合县环保局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预报预警;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干预天气作业。

县电力局:配合县发改局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燃煤发电机组应急预案和电力保障方案。

县机关事务局: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停运应急预案,并配合县公安局加强监督管理。

3.监测和预报

3.1监测

县环保、气象部门应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工作。多部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潜势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监测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相关信息滚动报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建设

加快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的建设,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利用高分辨率污染源排放清单,开展大气污染物减排方案和城市间大气污染物防控对策研究。使用预报系统模式对主要污染物24小时连续监测,并对空气质量进行短期(24小时)、中期(72小时)和长期(168小时)预报,使用情景再现与智能管理大气污染控制系统设定不同情景,预测不同情境下应急响应措施的效果;重污染天气高发期预报频率应为每天3-5次。

3.3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

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和研判体系,通常情况,每周对未来一周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情况进行会商预测。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监测预报预警组每日对未来1-3天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进行会商预测。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或接到上级预警信息,根据气象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联合分析研判组,每日开展2次以上会商预测。

4.预警与响应

4.1重点污染控制分区

我县被划定为关中重点污染控制区,应参与关中地区联防联控。

4.2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两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区域预警和全县预警。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4.2.1全县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启动预警级别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基于会商结果,按程序启动全县预警。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含我县在内的)预警信息,我县应立即按照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4.3预警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4.3.1预警启动

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全县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在红色预警发布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接到市上启动关中区域预警级别时,全县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按照统一区域预警启动标准、统一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基本要求,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3.2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不符合本级及下一级预警条件,且预测将持续24小时以上时,可采取降级措施(每次至少降低两级执行,即红色预警降级为黄色预警或橙色预警降级为蓝色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降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县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涉及到橙色及红色预警时,同时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全县红色预警解除需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指挥长批准,之后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我县预警解除信息,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环保局;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各镇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本辖区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

当接到省市解除或调整关中区域预警级别时,全县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解除或调整相应级别响应。

4.4应急响应

4.4.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和启动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对应Ⅳ级响应、黄色预警对应Ⅲ级响应、橙色预警对应Ⅱ级响应和红色预警对应I级响应。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关中区域预警时,全县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

4.4.2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基本要求

4.4.2.1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两者不能混淆。原则上,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减排措施启动后能够尽可能降低污染程度为目标,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应在减少对全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针对性原则。在制订应急减排措施时,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根据污染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移动源管控措施应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

有效性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应急管控对象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

可操作原则。应急减排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制订具体的减排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

可考核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和分工部门,确定考核问责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应符合编制规范,明确企业单位的具体信息,停限产措施要落实到每个工序、每个环节,以便监督管理。

4.4.2.2减排比例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SO2、NOx、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三种主要大气污染源(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总排放量的10%、15%和20%以上。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蓝色预警级别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三种主要大气污染源(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总排放量的5%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工业源和移动源总排放量的5%以上。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地污染特征和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严格执行,可适当上调各项污染物减排比例。鼓励在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采取行业性错峰生产,对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

4.4.2.3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开展减排基数核算是科学制订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减排基数核算包括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

4.4.2.3.1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方法。基础排放量核算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包括工业源、产业集群、采暖锅炉、民用散煤、其他民用源、道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扬尘源等。

4.4.2.3.2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对于当年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黄标车等对应的污染排放量,均不应纳入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基数核算主要针对三种主要大气污染源(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进行。

4.4.2.3.3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日减排基数是应急减排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算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120天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优先按照分季节的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

4.4.2.4主要减排措施

SO2、NOx、PM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工业窑炉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颗粒物主要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4.4.2.4.1工业源减排措施。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可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降低排放限值,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鼓励优先选择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4.4.2.4.2移动源减排措施。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和建成区。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车辆的措施。谨慎使用单双号限行的强制措施,引导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

4.4.2.4.3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交通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交通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以及严格控制取暖散煤等活动水平实现。对塔吊作业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对于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等日常措施,不应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4.4.2.4.4其他源减排措施。针对其他大气污染源,如生物质燃烧源、农业源等,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其排放清单的调查和编制工作,进而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4.4.2.5减排措施编制及项目清单编制

4.4.2.5.1应急减排措施编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逐个排查本区域内各类污染源(主要针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要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修订工作。

4.4.2.5.2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编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要求,填报本行政区域内最近一年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项目清单。工业源项目清单需要填报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减排量,禁止将长期停产企业、虚假企业纳入清单。移动源项目清单要包括过境车辆在内的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管控措施,有条件的镇办可按照应急管控措施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要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信息,有条件的镇办应估算减排量。要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同步更新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4.4.3编制要求

4.4.3.1各乡镇、办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4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铜川市宜君县基本情况调查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组织制订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建立预案评估修订机制,每年对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

4.4.3.2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企事业单位要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参考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中对工业污染源的具体要求进行,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实施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明确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同时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明确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上述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4.5.3应急响应措施

4.5.3.1Ⅳ级响应措施

4.5.3.1.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幼儿园、中小学等同等学历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4.5.3.1.2建议性减排措施。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5.3.1.3强制性减排措施。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PM和VOCs减排比例均应达到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的5%以上。

4.5.3.2Ⅲ级响应措施

4.5.3.2.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幼儿园、小学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县环保局、卫计局、教体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5.3.2.2建议性减排措施。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4.5.3.2.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县城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均应达到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的10%以上。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5.3.3Ⅱ级响应措施

4.5.3.3.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幼儿园、中小学和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4.5.3.3.2建议性减排措施。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5.3.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县城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在适当情况下可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2次/日;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重型柴油车、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限行区域内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并限行20%社会车辆(特种车辆除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常态化机动车限行政策暂停,以本预案措施为准)。具体规定:每日7:00-20:00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SO2、NOx、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均应达到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的2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主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的15%以上。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5.3.4 I级响应措施

4.5.3.4.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县卫计局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并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医疗救治能力(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4.5.3.4.2建议性减排措施。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部分公共交通免费或优惠补贴政策。

4.5.3.4.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在适当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停止施工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每日不少于3次。

县教科体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幼儿园、小学、中学(初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可采取更为严格的机动车禁限行措施。当发布全县红色预警时,可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并限行区域内50%社会车辆(特种车辆除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常态化机动车限行政策暂停,以本预案措施为准)。具体规定:每日7︰00-20︰00按照机动车车牌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单号或双号的机动车,按照禁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个位数字所对应的机动车车牌尾号数字进行限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会发布禁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协调加大外调电力度,降低本县发电负荷。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措施。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SO2、NOx、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均应达到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的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的20%以上。各镇办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6应急响应的启动、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并同步启动、同步调整级别、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可提前调整级别、延迟终止。

4.7后期评估

Ⅱ级和I级响应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各成员单位应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总结报告。总结分析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减排措施和污染物的减排量、重污染出现的可能原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对预警信息准确性、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问题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对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医疗卫生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并对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出修订要求。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调整工作,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5.信息公开

5.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还包括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等,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情况。

5.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配合媒体,回应社会关切。

6.监督检查

6.1应急监督检查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督导考核组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各单位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禁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检查结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由督导考核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工业企业或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视同为超标排放,由环保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2公众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订奖惩制度,利用网站、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 制度保障

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应急预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7.2经费保障

县财政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经费资金,列入各部门预算。

7.3物资保障

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订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乡镇、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4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

要持续做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加强县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配合市级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在市级的统一指导下建立县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7.5咨询与技术保障

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6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县环保局和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要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7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的宣传教育。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县政府新闻办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预案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预案演练

编制演练方案,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8.4预案修订和报备

县环保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解释和日常管理,并参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我县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将修订或制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点排污单位等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县环保局备案。

9.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宜君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君政发〔2014〕33号)同时废止。

10.附录

10.1名词解释

10.1.1  AQ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10.1.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0.1.3特种车辆:纯电动汽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经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网络编辑:石振海 信息审核:樊晓琪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