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及服务
来源:县就业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1-10-26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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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以下涉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补贴政策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均可同等享受)、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下同)、大学生村官等(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一)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级下达各区县的就业补助资金,当年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30%。
第三条 求职创业补贴。
对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民办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
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简称职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介绍就业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每年只能享受 1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 创业补贴。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按每人 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网络编辑:寇雨萌
信息审核:杨莉
标题:宜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及服务,
正文:
第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以下涉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补贴政策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均可同等享受)、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下同)、大学生村官等(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一)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级下达各区县的就业补助资金,当年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30%。
第三条 求职创业补贴。
对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民办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
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简称职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介绍就业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每年只能享受 1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 创业补贴。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按每人 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