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1-12 14:52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促进我市养老机构多元化健康发展,依据《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9〕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施设备的购置及其他改善入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并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成并正式运营;

(三)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四)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民办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六条  民办养老机构床位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分担。省级补助50%,市级补助25%、区县补助25%。市级负担部分由市财政与市级福彩公益金各负担50%。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老机构备案文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企业登记证书》;

(三)《民办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资金确认表》。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机构据实填写《民办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资金确认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连同电子表格于每年11月底前一并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汇总后,加盖公章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审定,按规定程序第二年省级资金下拨后,市补助资金一同下拨。区县在收到省、市补助资金后三个月内连同配套资金一次性拨付建设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区县应当科学统筹、合理规划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规模,鼓励兴办贴近居民区的养老机构。对规模较大、老年人入住率高、管理完善的民办养老机构,优先安排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条  落实部门职责。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条件的审核把关。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监督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受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建设补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资金确认表.doc

网络编辑:姜曦葵 信息审核:姜曦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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