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君县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宜君县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02-18 11:59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宜君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君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君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是: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政府性融资以及利用国债投入的建设资金(含各国有公司融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

(二)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四)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六)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七)坚持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投资、质量、工期“三控制”,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化、规范化。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县发改局审查并报经批准后列入县级投资项目储备库,依规定和政策再申报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原则上入库三年不能实施的项目应作退库处理。列入县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从县级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六条 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经第三方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项目概算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按照权限进行审批或依程序呈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非涉密政府投资项目所有审批手续,均应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建议书审批时,应提供:

(一)申请人提交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项目建议书申请文件;

(三)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 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依照批准的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等相关手续,相关手续应按照第七条规定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提供: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文件;

(二)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五)县发改局出具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

(六)县维稳办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足5000万元但存在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出具);

(七)项目配套资金证明。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招标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项目概算审批时,应提供:

(一)项目初步设计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经相关专家评审通过,并结合项目实际征询有关行业部门同意后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一)概算超过可研投资10%以上的;

(二)建设单位、性质、地点、规模及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确需增加建设内容、变更初步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调整概算或因设计漏项、隐蔽工程增加引起概算增加的,必须提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对在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我县公开招标项目要求达到招标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实施方案时,要明确招标投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标段划分、投标资质要求等内容,若为上级行业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或方案,需县发改局审批招投标方案时应提供上级行业部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批复,资金计划文件、配套资金文件。

对县政府部分投资或全额投资的项目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金下达文件或相关政府会议纪要、决定等有效文件;

(二)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的有效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实行工程监理制。根据工程特点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业绩信誉良好的监理单位,并对其资质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查,杜绝挂靠的监理单位参与投标。监理合同要明确监理职责及现场工作人员职责,并签订违约责任条款。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要严格实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履约保证和质量保证条款,做到主体明确、严密、规范、职责清楚。项目建设实施中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协议执行,合同价与中标价必须一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要确保工程质量,建立法人负责、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重视事前控制和事中监督,改善建设环境,加快工程进度。

第十九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对进入本区域建设市场的勘察、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不守信誉、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四章 日常监管和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县发改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中省预算投资项目监管台帐。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中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台帐。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随机抽查、季度核查的方式进行日常监管。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底须向主管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书面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中省预算资金项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调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实行申请制。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建设进度申请支付建设费用前,应组织发改、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实地查勘,查勘后填写资金使用申报表,申报表经相关人员签字后,由县财政局审核支付。

项目招标完成后,依合同支付不超30%的预付款。剩余部分依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项目建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待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经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实地验收,并出具相关证明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按相关程序予以支付。如出现质量问题,由项目承建方按要求整改达标后再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进度迟缓、工程质量出现隐患、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暂缓使用或停止使用项目资金,情况特别严重的责成项目主管部门收回全部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各级关于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相关精神,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县财政局依据职能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竣工决算及竣工验收报告,并报请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构成、项目审批、项目法人单位组建、投资计划完成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发挥项目建设的社会效益。移交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依据行业项目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在确保工程长期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制定,由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运营管理或使用单位签订移交协议书(明确项目产权、使用权、后期维护管理主体及维管经费等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移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移交的相关材料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由县财政局对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建设程序、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落实情况,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征信等情况和招标投标有关的重要会议及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县审计局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三年。原君政办发〔2015〕2号文件自行废止。

网络编辑:杨莉 信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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