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TCSYJX-2014-001254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民政局
  • 发文文号:铜社建委办发〔2014〕2号
  • 发文日期: 2014年06月25日
  • 发布日期:2014-06-25 09:08
  • 公文时效:有效
  • 发布机构:民政局

铜川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来源:宜君县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民政局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各区县社区办:

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落实征求意见环节“两代表一委员”和社区群众提出的“关于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市城镇社区工作人员的组成结构及管理现状,制定了《铜川市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全面提升社区管理服务水平。

联系人:杨倩 联系电话:0919—3185674

铜川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

铜川市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镇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通过选举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从事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和通过公开招聘在社区服务站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区县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签订协议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治安员、公益性岗位、协助管理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队伍,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和个性化服务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社区矫正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和社区“两委”会、监委会人员通过公开招聘和民主选举的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办发〔2012〕1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一)关于选举产生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社区工作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选举当选的社区党组织成员,经乡镇(街道)党委批复同意或者乡镇(街道)党委任命为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

2.社区居委会中的社区工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由区县、街道(乡镇)颁发当选证,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

3.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中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推行城镇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街道(乡镇)党委和纪委备案,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

(二)关于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

在社区服务站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公益性岗位、协助管理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铜川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治安员、公益性岗位和协助管理人员按照《铜川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铜人社发【2010】1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和社区“两委”成员的待遇按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实施办法》(铜政办发〔2012〕52号)执行。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岗位补贴结合区县实际,参照居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标准发放。

(二)招聘的公益性岗位的待遇按照同期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一)实行服务协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由街道(乡镇)与当选的社区“两委”成员、监委会成员、招聘的治安员、公益性岗位和协助管理人员签订服务协议。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实行一届一签;在社区服务站从事服务工作的治安员、公益性岗位和协助管理人员的协议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考核评议参照铜川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铜川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核评议办法》的规定进行。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

(三)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按照专业培训、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机制。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培训方案和计划,区县社区办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培训结果计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依据之一。

(四)探索弹性工时制度。为方便社区居民利用工休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可实行弹性工时制。在确保满足群众服务需求和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通过选举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兼职的人员,每周至少要到社区服务1天,协助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五)探索职业资格制度。适应社区工作专业化、职业化需求,逐步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制度。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新招录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一般要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已在社区工作者岗位工作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鼓励他们通过自学,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考试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市级各相关部门对在社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度高的社区工作者,分层次、分系统地进行评选表彰,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八条 目前已在社区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治安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协理工作人员,自本届换届选举开始,凡参加公开选举当选为社区“两委”会成员的,可享受当前工资待遇并按照规定落实补贴,或按照社区“两委”会成员待遇标准落实待遇。

第九条 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兼职从事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参照《铜川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待遇实施办法》有关社区居委会成员岗位补贴标准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网络编辑:民政局 信息审核: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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