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TCSYJX-2014-001271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君政办发〔2014〕33号
  •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25日
  • 发布日期:2014-08-25 15:33
  • 公文时效:有效
  • 发布机构:政府办

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宜君县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政府办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77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气象监测预警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4〕20号)精神,现就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正确认识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好坏,事关气象探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事关天气气候预测预报预警,事关气象公众服务、气象决策服务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安全,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也是分析研究、应对我县气候变化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的重要依据。各乡镇、各部门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正确认识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确保气象探测工作正常进行。

二、强化措施,切实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县气象局依法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履行监管、保护的职责。县气象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破坏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专项保护规划。县气象局要会同县住建、国土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涉及到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报批前应征求县气象局意见。

(二)依规严格安排审批建设项目和工程。县发改部门要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合理安排建设项目。住建部门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要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审批,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三)严格禁止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为保护气象台站的长期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报省气象局批准,拟迁新址要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迁建气象台站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县气象局要建立健全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制度,密切关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变化动态,一旦发现有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气象局,并迅速采取措施,制止破坏行为。对于未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和住建部门联合审批意见进行施工的项目,县气象局要联合有关部门启动执法程序予以制止,并依法拆除违规建筑,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加强领导,确保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县气象局要切实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力争把破坏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二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县气象局和县住建局要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范围和标准,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加强监督,确保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安全。三要加大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危害性,使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事城市建设和其它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到知法守法,切实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网络编辑:政府办 信息审核: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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