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TCSYJX-2016-000514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无
- 发文日期: 2016年02月25日
- 发布日期:2016-02-25 11:11
- 公文时效:有效
- 发布机构:政府办
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源建设激励考评办法的通知
来源:宜君县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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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宜君县财源建设激励考评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
宜君县财源建设激励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推进财源建设的积极性,扎实推动财源建设工作有效实施,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促进全县财政收入平稳较快可持续增长,根据《宜君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君政发〔201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各涉税企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思路,对地方财政收入总量提升快、结构优和对地方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企业给予奖励。
(二)规范透明。财源建设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财源建设奖励资金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
(三)注重实绩。在对各单位、各企业财源建设绩效考评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评价,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企业予以奖励。
第四条 主要内容
(一)承担收入任务完成情况;
(二)企业守法纳税情况;
(三)对地方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贡献情况;
(四)履行综合治税工作职责和落实财源建设联席会议决定情况;
(五)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财源建设工作情况。
第五条 主要依据
(一)县级金库报表及入库凭据;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守法纳税及地方税收贡献评估资料;
(三)县综合治税办和财源建设联席会议办提供的各单位财源建设工作相关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对承担收入任务单位的奖励
对全面完成当年收入任务的单位奖励40万元;对完成当年收入任务90%以上的单位奖励20万元;对完成当年收入任务80%以上的单位奖励15万元;对完成当年收入任务70%以上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完成当年收入任务60%以上的单位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单位当年只受奖一次(国税、地税部门按年度收入目标责任书执行)。
(二)对守法纳税企业的奖励
1.以上年缴纳的地方税收为基数,对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增量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增量500—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增量300—500万元(不含)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增量100—300万元(不含)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增量50—100万元(不含)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每企业当年只受奖一次。
2.对当年建成投产且实现地方税收贡献的企业,除享受以上第1条奖励政策外,再以企业当年缴纳地方税收额度为基数,按照第一年30%、第二年20%、第三年10%的比例连续三年给予企业奖励,若本办法废止时未享受够三年的,继续执行。
3.对当年建成投产尚未实现地方税收但对地方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贡献潜力较大的企业,适当予以奖励。若次年能够实现地方税收贡献,则继续享受前1、2条奖励政策;若次年仍未实现地方税收贡献,则不再享受连续三年奖励政策。
(三)对履行综合治税工作职责和落实财源建设联席会议决定单位的奖励
按照《宜君县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和《宜君县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对相关单位履行综合治税和落实财源建设联席会议决定情况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有突出贡献单位和受奖企业的包抓单位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的组织实施
县财源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考评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县财源建设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考评奖励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
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财源建设、招商引资、税收征管工作经费和企业发展(如规划费、论证费、可研费、项目推介费、布展费等)方面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网络编辑:樊晓琪
信息审核:顾洁
标题: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源建设激励考评办法的通知,
正文: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宜君县财源建设激励考评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
宜君县财源建设激励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推进财源建设的积极性,扎实推动财源建设工作有效实施,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促进全县财政收入平稳较快可持续增长,根据《宜君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君政发〔201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各涉税企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思路,对地方财政收入总量提升快、结构优和对地方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企业给予奖励。
(二)规范透明。财源建设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财源建设奖励资金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
(三)注重实绩。在对各单位、各企业财源建设绩效考评的基础上,通过综合评价,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企业予以奖励。
第四条 主要内容
(一)承担收入任务完成情况;
(二)企业守法纳税情况;
(三)对地方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贡献情况;
(四)履行综合治税工作职责和落实财源建设联席会议决定情况;
(五)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财源建设工作情况。
第五条 主要依据
(一)县级金库报表及入库凭据;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守法纳税及地方税收贡献评估资料;
(三)县综合治税办和财源建设联席会议办提供的各单位财源建设工作相关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对承担收入任务单位的奖励
对全面完成当年收入任务的单位奖励40万元;对完成当年收入任务90%以上的单位奖励20万元;对完成当年收入任务80%以上的单位奖励15万元;对完成当年收入任务70%以上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完成当年收入任务60%以上的单位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单位当年只受奖一次(国税、地税部门按年度收入目标责任书执行)。
(二)对守法纳税企业的奖励
1.以上年缴纳的地方税收为基数,对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增量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增量500—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增量300—500万元(不含)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增量100—300万元(不含)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增量50—100万元(不含)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每企业当年只受奖一次。
2.对当年建成投产且实现地方税收贡献的企业,除享受以上第1条奖励政策外,再以企业当年缴纳地方税收额度为基数,按照第一年30%、第二年20%、第三年10%的比例连续三年给予企业奖励,若本办法废止时未享受够三年的,继续执行。
3.对当年建成投产尚未实现地方税收但对地方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贡献潜力较大的企业,适当予以奖励。若次年能够实现地方税收贡献,则继续享受前1、2条奖励政策;若次年仍未实现地方税收贡献,则不再享受连续三年奖励政策。
(三)对履行综合治税工作职责和落实财源建设联席会议决定单位的奖励
按照《宜君县关于推进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和《宜君县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对相关单位履行综合治税和落实财源建设联席会议决定情况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有突出贡献单位和受奖企业的包抓单位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的组织实施
县财源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考评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县财源建设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考评奖励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
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财源建设、招商引资、税收征管工作经费和企业发展(如规划费、论证费、可研费、项目推介费、布展费等)方面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