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TCSYJX-2017-005387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民政局
  • 发文文号:
  • 发文日期: 2017年05月20日
  • 发布日期:2017-05-20 09:31
  • 公文时效:有效
  • 发布机构:民政局

铜川市民政局 铜川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来源:宜君县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民政局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铜民发〔2017〕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

按照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7〕80号)要求:各地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在现行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不低于8%,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3470元/人•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现行标准470元/人•月提高到51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现行标准3015元/人•年提高到3470元/人•年。

二、提标时间

从2017年10月1日起。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各区县要足额将城乡低保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金按时发放。

(三)各区县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及时、足额向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并积极做好提标后的各项政策宣传工作。

网络编辑:民政局 信息审核: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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