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TCSYJX-2017-000738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民政局
  • 发文文号:君民发〔2017〕8号
  • 发文日期: 2017年02月14日
  • 发布日期:2017-02-14 09:31
  • 公文时效:有效
  • 发布机构:民政局

关于印发《宜君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 “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宜君县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民政局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宜阳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宜君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宜君县民政局  宜君县综治办宜君县人民法院  宜君县人民检察院  


宜君县教科体局   宜君县公安局  宜君县财政局  宜君县卫生计生局 

                                                                                              2017年2月14日


宜君县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市民政局、市综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铜民发〔2016〕133号)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留守儿童儿童权益优先,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有效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县民政部门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同时将花名册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公安机关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附件1),落实委托监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县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公安机关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三)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县人民政府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县民政部门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时通报给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县民政部门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县公安机关,同时通报给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2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六)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处理。

三、具体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2月)。

1.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召集人由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改由区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2.召开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3. 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夯实职责。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1月-2017年9月)。

1.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详细、如实、完整的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附件1),相关责任人必须签字确认。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对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加强对寄宿留守儿童全方位管理。

公安机关及时核实未登记户籍的农村留守儿童,依法为其登记户籍;对无人监护、父母无监管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采取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护送给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监护照料等措施,防止农村留守儿童失控失管。

民政部门对处于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发挥兜底保障功能,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及时将其纳入低保或困难儿童进行分类保障。

2.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关帮扶工作。

3.2017年9月1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统计、汇总本乡镇2017年1月1日至9月6日期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专项行动情况,并以正式文件报送县民政局。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12月)。

1.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制定巩固措施和方案。

2.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制度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各项责任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开展专项行动,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及时将其纳入专项行动范围;对其他农村留守儿童,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二)健全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情况。教育、公安、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要在每季度末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附件2),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县民政部门,并抄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提供给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和县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核实更新数据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上报市民政局,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强化激励问责,确保工作成效。县综治办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县政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成员单位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网络编辑:民政局 信息审核: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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