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TCSYJX-2017-001074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民政局
  • 发文文号:君民发〔2017〕25号
  • 发文日期: 2017年03月06日
  • 发布日期:2017-03-06 09:31
  • 公文时效:有效
  • 发布机构:民政局

关于认真做好特殊困难人员(家庭)认定救助帮扶奖补工作的通知

来源:宜君县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民政局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宜阳街道办事处:

《宜君县特殊困难人员(家庭)救助帮扶奖补办法(试行)》已经中共宜君县委办公室、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君办发〔2017〕3号)印发执行,请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宜阳街道办事处结合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对象认定、救助帮扶和奖补工作,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工作,完善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措施,切实做好特殊困难人员(家庭)救助帮扶脱贫工作。各乡镇(街道)要严格申请受理,规范审核程序,夯实认定责任,落实救助帮扶办法,将特殊困难人员(家庭)救助帮扶脱贫工作落到实处,救助帮扶政策落实到位。


宜君县民政局    

2017年3月6日    

宜君县特殊困难人员(家庭)救助帮扶奖补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完善社会兜底保障,切实做好特殊困难人员(家庭)帮扶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宜君县特殊困难人员(家庭)救助帮扶奖补办法。

第一条、救助帮扶奖补对象

本办法救助帮扶奖补对象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无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法定义务人但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有一定的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履行相关义务后仍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救助帮扶的特困人员、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和半失能人员、事实孤儿、失独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 

第二条、救助帮扶原则

履行义务,自愿申请。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必须履行义务,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仍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体,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可自愿申请实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居家为主,集中为辅。大力弘扬传统美德,主要以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等方式实现居家救助帮扶,辅之以机构集中救助帮扶。

适度保障,动态管理。强化政府职责,为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基本保障,建立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对象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应救则救、应退则退。

整合资源,社会参与。充分运用扶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保障、教育救助、高龄津贴等各项救助保障政策,对特殊群体开展综合救助帮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

第三条、救助帮扶的形式

(一)居家救助帮扶

1.签订帮扶协议:村(居)民委员会要与承接居家救助帮扶对象的家庭、救助帮扶对象签订三方救助帮扶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救助帮扶对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应纳入法定义务人签订四方救助帮扶协议。

2.特困供养:对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特殊重点困难救助帮扶对象,鼓励其实行居家救助帮扶。 救助帮扶基本生活标准,可参照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3.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困难救助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确保其家庭基本生活,其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差、分类施保的基础上,补差标准上浮1—2个档差。单人的可单独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全额补差保障待遇。

4.渐退帮扶:对已实现就业或接受精准扶贫“七个一批”帮扶取得增收,但家庭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可按原政策再给予1年的最低生活保障,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

5.医疗救助:全额资助特殊困难人员(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帮扶对象患病治疗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补助、大病保险报销和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较重,基本生活还得不到保障的,一年内可申请1—2次临时救助。

6.护理补贴:对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承接以下特殊困难人员的,给予承接的家庭一定护理补贴,按承接人员类别每人每月发放200元、150元的护理费补助。对承接失能人员的家庭,按承接人数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护理费补助;对承接半失能人员的家庭,按承接人数每人每月发放150元的护理费补助;对承接已享受重度残疾护理补贴人员的家庭,护理费补助标准实行补差,达到一级的每人每月补差到200元,达到二级的补差到150元。

7.殡葬救助:居家救助帮扶对象死亡后,纳入惠民殡葬救助范围,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实行基本殡葬救助。

8.享受救助帮扶政策,按就高不就低标准救助,但不能叠加享受。

(二)集中救助帮扶。无法实施居家救助帮扶的,由县民政部门按照“个人自愿、便于管理、就地就近”原则,在保障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救助福利机构空置床位,安排到农村幸福院、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集中救助帮扶。精神病和法定传染病患者不应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救助帮扶。其救助帮扶标准参照居家救助帮扶标准执行,由县财政拨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确保帮扶工作到位。

第四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一)县民政部门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殊困难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应当享受的护理标准档次。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殊困难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二)特殊困难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三)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内容,特殊困难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五条、审核审批程序

(一)书面申请。符合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条件的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特殊群体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对象,告知其救助帮扶政策。

(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

(三)审批决定。县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核乡镇(街道)初审材料,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建档管理。严格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全面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特殊群体实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的档案,做到分类管理。

第六条、退出机制

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及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发生变化等多种原因,不再符合实行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条件的对象,村(居)民委员会、承接居家救助帮扶服务的家庭或社会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终止其居家或集中救助帮扶资格。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组织力量对救助帮扶对象进行核查,着力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完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七条、本办法也适应城镇特殊困难人员(家庭)救助帮扶奖补,从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4年。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以国家规定为准。

网络编辑:民政局 信息审核: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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