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TCSYJX-2017-005464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经贸局
  • 发文文号:君经贸发〔2017〕54号
  • 发文日期: 2017年11月22日
  • 发布日期:2017-11-22 09:28
  • 公文时效:有效
  • 发布机构:经贸局

宜君县经济贸易局宜君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君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宜君县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宜君县经贸局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宜阳街道办、各成员单位:

现将《宜君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宜君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宜君县经济贸易局   宜君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22日

附件

宜君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使用,推动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陕西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陕西省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陕商函〔2017〕551号)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支持重点

中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补助资金主要安排在以下方面使用:

(一)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1、支持范围。支持利用县政府免费提供的固定场所建设县级公共服务中心,对其进行必要的基础装修(不含土建),购置必要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复)印机、音像(视频)设备、网络接入设备、显示设备等办公室设施。

2、支持额度。对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购置办公设施设备和运营维护(含项目期房租、水电、网费等)给予补贴。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要坚持实用、节约原则。

3、功能标准。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由县政府设立,第三方机构运营。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为当地企业、网商、服务商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孵化支撑等公益性服务,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解决方案,促进电子商务服务资源与当地对接。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应规范运营,有完整的管理制度。

(二)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

1、支持范围。支持承担项目的企业为开展电子商务服务的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进行装饰装修,配置电脑、打印机、显示屏、POS机、扫码枪、室内外牌匾、WIFI、办公桌椅等相关设备,补贴上网费用。

2、支持额度。镇级服务站(中心)补贴额度平均每个不超过3万元、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补贴额度平均每个不超过2万元。

3、功能标准。享受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镇、村服务站点应对从事电商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开放式公共服务。镇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中心)应具备电子商务普及推广、电商培训、小微电商(网商)孵化、当地农特产品资源整合、农特产品线下体验、网络代购、承接物流快递等功能。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应具备为村民提供网上代购、农产品代销、邮件代收代发、费用代缴、话费充值、电商知识和政策宣传等功能,鼓励加载更多便民服务内容。县域内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行政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村覆盖率达100%。

(三)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

1、支持范围。支持邮政、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和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牵头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建设服务农村的公益性仓储分拣物流运营中心,升级改造镇村快递配送站点,建立开放、透明、共享的物流信息管理平台,补贴购置车辆等设施设备,开辟县城到镇村的快递配送线路及网点,解决县城到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2、支持额度。对建设服务农村的公益性仓储分拣物流运营中心、物流信息数据公共平台、镇村快递配送网点,以及购置专用配送车辆、本地产品物流配送给予补贴。补贴物流车辆每台不超过车辆购置金额的30%且每台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3、功能标准。中央资金支持的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服务平台应向社会物流快递提供免费或微利服务,针对县镇村三级物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登记流程、产品货架归类制度、问题件处理流程、配送员考核等。享受补贴购置的车辆主要用于县域公共物流配送中心的网货配送,不得改变用途且3年内不得转让。

(四)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

1、支持范围。支持县政府或企业购置环境监测、影像采集、网络传输、品控检测等设备,围绕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品牌化和质量品控,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以及QS认证,开展农特产品分级、初深加工、包装、商标注册、品牌打造等,构建农特产品追溯平台数据库,解决农特产品上线销售的前置障碍。支持县政府加强本地网商守法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推进农村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

2、补贴额度。对农特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给予补贴,重点支持1-2类农特产品品牌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功能标准。培育和打造1-2个农特产品网络销售品牌,为县域内农产品开展追溯和质量认证提供服务,建立我县农产品网销标准,提供农特产品从生产源头到销售末端的相关数据或视频信息,促进当地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完善当地农特产品加工、包装、运营和配送产业链,重点打造扶贫效果明显的优势产业、产品,促进农特产品网络销售。

(五)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

1、支持范围。支持有实力和培训体系完善的各类电商企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对县镇村基层干部、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创业人员、涉农企业工作人员,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的培训。补贴只用于购买电子商务相关培训服务,不补贴培训机构购置电脑、投影仪、音响设备、桌椅和和完善课程体系等支出。结合“双创”和扶贫脱困,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开展网店开设、宣传推广、产品营销等进行实操培训,重点要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

2、支持额度和要求。补贴标准须符合国家、省、市、县关于培训费用的标准规定。

3、培训要求。培训应遵守相关规定:一是与政府签约开展电子商务培训活动的机构须具有相关培训资质、足够的师资人员和设施设备条件。二是培训要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按需要选择相应的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三是要以公开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县政府与培训机构签署的委托培训协议或下达培训任务的相关文件、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各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资质证明、培训方案、培训时间、地点、课程安排、课程材料、培训人员名册、签到名册和培训活动照片。培训档案是申请财政补贴的必要依据。

(六)县财政配套资金主要安排在电子商务发展需要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注重绩效、透明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程序为:制定方案→确定需要实施的项目→确定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县经贸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经贸局按资金拨付程序进行审核审签并拨付资金。

第六条 县经贸局为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在县政府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具体工作方案;

(二)提出预算初步建议;

(三)确定专项资金具体支持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会同县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 县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在县政府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审核资金使用方案;

(二)拨付项目资金;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四)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 县经贸局按照综合示范项目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项目资金使用方式、支持标准和项目实施程序,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直接补助企业的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化管理方式执行,采取招投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政府签约合作及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决议等方式确定项目承办主体。

第九条 县经贸局根据《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标准》,制订验收工作方案,组织有关专家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资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验收完成后出具验收意见书,并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应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经贸局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时向项目承办单位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可以向项目实施单位预拨资金,但预拨资金最多不超过该项目拟补贴资金额度的30%,待项目实施完成并初验通过后再按程序将扣除5%质保金后的剩余资金拨付到位。待中央组织专项评估验收通过,中央剩余资金拨付到账后,按相关程序拨付剩余资金,如项目未能如期通过验收,应由项目主管部门追回前期预拨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企业)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经贸局将已支持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应进行公示,并及时报送商务部统一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县经贸局要建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第三方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和配合经贸、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社会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并经过审计。

第十七条  县经贸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建设、评审、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经得起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遇中、省、市政策调整,以中、省、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网络编辑:宜君县经贸局 信息审核: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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