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TCSYJX-2018-001041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宜君县彭镇人民政府
  • 发文文号:彭政发〔2018〕20 号
  • 发文日期: 2018年02月23日
  • 发布日期:2018-02-23 17:22
  • 公文时效:有效
  • 发布机构:彭镇

宜君县彭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宜君县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彭镇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各村委会:

现将《彭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宜君县彭镇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3日          

宜君县彭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实施办法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民发〔201688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铜川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民发〔201736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君发〔20174号)精神,为了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186号)等政策法规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救助、托底救急、精准保障、统筹衔接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与其他扶贫政策一起形成合力,精准兜底保障脱贫,编密织牢“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安全网,坚持民政跟着扶贫走、低保围着脱贫做的总体思路。为困难救助对象脱贫致富同步够格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兜底保障和社会救助扶持对象范围

(一)兜底保障对象范围。

1.农村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劳动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到2020年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按条件和程序审核审批后纳入农村低保,给予兜底保障。201710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470/人年,达到扶贫标准。

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社会救助扶持对象范围。

1.医疗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分类别、分层次给予救助。

2.临时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基本生活必须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须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给予应急性、过渡性基本生活救助。

三、兜底保障和社会救助扶持政策措施

   (一)最低生活保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做到对象认定精准,补差标准精准。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实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标准有升有降的保障机制。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行补差救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目前实行分档救助:一档289/人•月、二档276/人•月、三档256/人•月、四档246/人•月、五档236/人•月、六档226/人•月、七档216/人•月、八档206/人•月、九档196/人•月、十档186/人•月、十一档166/人月、十二档146/人•月、十三档126/人•月、十四档106/人•月、十五档86/人•月。

    对于建档立卡低保家庭成员中的以下人员按保障标准的不同比例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施分类施保,确保重点保障,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分类条件的按最高分类项进行增发,不得叠加享受。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2058元;儿童每人每月增发3087元;重度残疾人、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每人每月增发50145元;言语、听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3087元;重病患者每人每月增发50145元;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去世的每人每月增发50145 ,父母离异的每人每月增发3087元;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内每人每月增发70202元:非义务制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月增发60173元。

(二)渐退帮扶。对已实现就业或接受精准扶贫前“五个一批”帮扶项目取得增收,但家庭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农村的可按原政策再给予12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至18个月。

(三)特困人员供养。加大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改善供养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社区(村委)日间照料、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的建管力度。落实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将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目前,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6000元/人•年,分散供标准养5500元/人•年;“城市三无”对象社会散居供养标准500元/人•月,机构供养标准800元/人•月,有入院意愿和要求的,优先集中入住供养服务机构,实行政府集中兜底集中供养。

(四)特殊困难人员(家庭)救助帮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无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法定义务人但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有一定的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履行相关义务后仍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救助帮扶的特困人员、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和半失能人员、事实孤儿、失独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按照 《宜君县特殊困难人员(家庭)救助帮扶奖补办法(试行)》,进行精准认定和救助帮扶。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承接以下特殊困难人员的,给予承接的家庭一定护理补贴,按承接人员类别每人每月发放200元、150元的护理费补助。对承接失能人员的家庭,按承接人数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护理费补助;对承接半失能人员的家庭,按承接人数每人每月发放150元的护理费补助;对承接已享受重度残疾护理补贴人员的家庭,护理费补助标准实行补差,达到一级的每人每月补差到200元,达到二级的补差到150元。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完善社会兜底保障措施,切实做好特殊困难人员(家庭)救助帮扶工作。

(五)医疗救助。根据省市政策要求和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政策,积极推进资助参合、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和门诊慢性病四位一体救助模式的建立。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及发放等情况,确定资助标准,帮助其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我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按不同对象再给予不低于50%的比例和年度累计不超过5万元的救助封顶线给予救助。住院救助,对住院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障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未超过我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其他对象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和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予以救助。门诊慢性病救助: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救助病种,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和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3000元给予门诊慢性病救助。通过对患病和患重特大疾病困难群众及时有效救助,有力缓解困难家庭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六)临时救助。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因学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或家庭可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一般生活困难家庭及持有当地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年救助100-2000元,对因学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家庭成员患慢性病需长期用药治疗的困难家庭年救助2000-4000元,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患大病导致家庭人员伤亡、财产发生重大损失及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年救助4000-6000元;对因突发重特大疾病,发生巨额医疗支出的困难家庭年救助6000-8000元。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审批,并通过“财政惠民一卡通”社会化发放。救助对象在充分享受各项社会帮扶措施、救助政策后,仍无法脱贫的,可通过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兜底,实现兜底脱贫。

(七)教育救助。统筹做好贫困大学新生精准救助工作,积极统筹各类教育资源,使教育救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发挥救助资金的社会效益。对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大学新生开展“公益福彩•亲情助学”活动。根据资金筹集情况,确定资助数量,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每人5000元;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院校每人4000元。积极落实贫困家庭及困难家庭新生救助政策,切实保障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安心入学,完成学业。

(八)优抚补助。凡符合“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烈士家属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申报条件的及时予以申报,审批待省市审批后可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按政策标准及时予以保障。对因生活必需支出、住房和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重点优抚对象给予100015000元的解“三难”救助帮扶。同时,积极落实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军龄补助、“两参”人员生活补助相关政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九)高龄补贴。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享受生活保健补贴,具体标准是:年满70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十)孤儿救助。指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供书面申请附相关资料予以申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年满18周岁后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临时救助条件的优先保障或救助。

(十一)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高度重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工作,将监护责任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个人申请、适度帮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精准摸排、分类管理、统一标准、分级负担、明确责任、全面覆盖”的要求,认真落实奖补政策和资金,及时将监护补贴资金发放到位,监护人每月补贴200元。做到奖补政策全覆盖、监护责任全落实。

(十二)卫生补助。参合参险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一般扶贫户患者因病住院,享受扶贫对象新合疗或居民医保优惠政策(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和慢病领药政策)后,再按民政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优先享受医疗救助。同时将残疾人治疗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等国家规定的九类康复治疗项目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十三)残疾补助。将贫困残疾人生活费补贴、护理费补贴项目纳入民生工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一般扶贫户家庭中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1-3级的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残疾等级为1-2(不含听力、言语1-2级残疾)级且需要常年照护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每年为贫困家庭06岁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财政投入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关心残疾人生产生活,依法按程序评定残疾人等级,按月向全县贫困残疾人发放专项补贴,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抚养法定抚养人的残疾人,全面落实政策待遇。对有发展能力的残疾人,加大帮扶力度,帮助其发展生产、实现就业脱贫。

(十四)社保养老。对暂时没有能力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按以下标准进行缴费补贴:重度残疾人(12级)补贴100元/人·年;中轻度残疾人补贴50元/人·年,残疾人参险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对于城乡居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60-69周岁每人每月120元,70-79周岁每人每月14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139

(十五)“三留守”服务关爱。高度重视“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服务关爱工作,摸清底数,动态观注。逐一落实帮扶关爱对象和政策措施,不间断组织开展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特殊困难 群体关爱救助活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三留守”对象优先纳入救助范围,有针对性地做好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服务和救助工作。

(十六) 动态调整各项救助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上涨及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建立救助标准动态调整和自然增涨机制。

 

网络编辑:彭镇 信息审核: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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