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TCSYJX-2022-005384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县能源发展中心
  • 发文文号:君政发〔2022〕19号
  •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03日
  • 发布日期:2022-08-03 09:27
  • 公文时效:有效
  • 发布机构:宜君县人民政府

宜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能源发展中心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全县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君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照金煤矿“6·30”风桥垮塌事故教训,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对铜川市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矿安陕〔2022〕194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铜政函〔2022〕43号)要求,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县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二十条”措施、陕西省“五十条”具体措施和全市“六十条”实施意见,以及全市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四十条”工作措施,聚焦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各类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安全事故,以实际行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落细各乡镇及县级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夯实全县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三管三必须”的良好局面,不断提升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三、领导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全县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  涛   县长

副组长:王  斌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张  锋   县政府办主任

田文军   县政府督查专员

张  锋   县发改局局长

王建英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  鹏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忠民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晓娟   太安镇镇长

刘  强   国网宜君县供电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主任由县发改局局长张锋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开展全县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形势,解决存在问题,推进整治活动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1. 县发改局负责煤矿安全整治具体工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集中整治排查工作。

2. 县公安局负责煤矿火工品的审查检查,重点对火工品使用、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安全检查。

3.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煤矿采矿许可证核查和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检查。

4.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相关配合指导工作。

5. 国网宜君县供电公司负责煤矿双回路供电、电器设备预防性试验、安全工器具等情况检查,按照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令对停产停工煤矿采取限供电措施。

6.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结合“一矿一策”整治内容,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扎实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集中整治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 整治思想认识是否到位。是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实际细化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二十条”措施、陕西省“五十条”具体措施和铜川市“六十条”实施意见,以及铜川市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四十条”工作措施情况;是否能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和保障民生、和谐发展之间的紧密关系;是否存在畏难和侥幸心理,在抓落实上是否存在差距。

2. 整治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是否到位。重点针对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相关要求,是否存在监管盲区等问题。重点督导检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任务推进及完成情况,监管部门部署安排重点工作情况和检查指出问题整改情况,关闭矿井监管巡查责任落实相关情况。

3. 整治监管执法宽、松、软。重点督导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是否存在作风不严、不实、不细,驻矿安监员执法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重点督导对违法违规企业不敢动真碰硬,该停不停、该罚不罚,不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规定程序、不按规定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及隐患排查治理等问题。重点督导贯彻落实煤矿事故“一停了之”专项治理推进情况,仅从管理角度采取相应措施,未有效解决煤矿“老大难”问题,造成煤矿以“井下维修”名义组织生产问题。

4. 整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是否到位。重点整治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风险辨识等煤矿安全管理能力,煤矿安全投入不足,隐患排查治理走形式、走过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

5. 整治监管队伍技术力量不足。重点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力量,按照陕西省安委办印发的《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要求配备驻矿安监员情况,以及联系指导、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责任落实情况。

(二)正常生产煤矿方面

1. 五职矿长配备是否齐全,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条件。

2. 是否按照陕西省煤矿安全整改提升基本标准等六项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机构和人员。

3. 是否严格落实矿上领导下井带班、区队长现场跟班制度。

4. 是否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

5. 是否存在通风系统不可靠、瓦斯抽采不达标的问题。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

6. 矿井采掘接续、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

7. 矿井安全监控、工业视频、人员定位、“电子封条”运行是否正常。

8. 是否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核查,灾害防治方案是否落实。

9. 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矿井实际进行设计,构筑风桥施工时是否按制定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掘进工作面是否空顶作业。

10. 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保护装置设置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

11. 是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透水、冲击地压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

12. 是否严格落实防治水和雨季“三防”措施,是否按规定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探放水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是否开展汛期应急演练。

13. 是否定期开展供电线路巡查,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其他方面

1. 是否存在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等问题。

2. 是否对关闭矿井开展安全巡查。

3. 是否对中介、评价、检测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五、集中整治时限和步骤

(一)自查自改阶段(8月3日-8月15日)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成员单位以及煤矿企业要对照重点整治内容,结合《铜川市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煤矿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铜煤安委办发〔2022〕11号)工作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行立改,对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和排查出的“系统性”问题要进行认真研判,纳入三年行动治本攻坚“两个清单”,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最终形成自查整改报告。

(二)排查整治阶段(8月16日-9月30日)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排查组,重点对玉华煤矿柴家沟井瓦斯防治、闭墙管理、火灾及水害防治、监测监控系统工业视频等进行排查。排查结束后,分别形成排查报告,并做好后续督促落实整改工作。

(三)督导检查阶段(9月30日-10月15日)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成员单位以及属地乡镇,要对煤矿企业进行督导检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排查整治不认真、走过场的县级部门、煤矿企业,将责成其“推倒重来”,并在全县予以通报。

(四)问题整改“回头看”(10月16日-10月31日)

集中整治排查阶段结束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要对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问题和隐患全面彻底整改到位,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相关单位、属地政府、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把本次行动作为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整治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来抓。要精心谋划组织,完善细化排查内容,优选专家团队充实执法检查专业力量,严格落实整治措施,确保集中整治工作落实落细。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单位、属地政府、煤矿企业要对标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安排,落实任务分工。集中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环节,严格按照“谁组织、谁带队、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成立排查组,全面夯实集中整治工作责任,坚决杜绝“运动式”和“花式”隐患排查。

(三)统筹协调推进。清醒认识当前我县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把集中整治作为2022年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要结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打非治违和打击盗采煤炭资源专项整治、“六项标准规定”及防灭火细则,对标落实专项检查和上级部门指出的本地区煤矿安全存在主要问题整改等工作,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对重大灾害要督促各煤矿企业制定治理方案,确保资金投入到位、治理措施到位。

(四)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全县煤矿安全集中整治期间,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煤矿立即整改、立行立改,对重大隐患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隐患按照属地原则挂牌督办。对发现的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制止,并移送县自然资源局处理。要严肃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该处罚的处罚、该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问责,确保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五)严肃追责问责。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行管〔2020〕30号)要求,对领导责任不落实、集中整治推动不力、风险隐患排查走形式、督查检查不严不细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成员单位、属地政府、煤矿企业要明确联络员,落实排查集中整治信息报送工作,每15天向县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网络编辑:石振海 信息审核: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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