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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宜君县城市更新重点区域部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决定

来源:宜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04-12 11:29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文件链接:宜君县人民政府关于宜君县城市更新重点区域部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决定

一、宜君县城市更新重点区域部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篇“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纪委、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征收范围都有哪些?

答:1. 铜牛周边;2. 冬霞肉店周边;3. 电力小区南侧寿木店;4. 长线局周边;5. 物资局(沿街门面及院内二层);6. 县农业农村局门房;7. 县信访大厅、县电信局、县文化馆、县农行、县邮政局;8. 宜阳中街饮食服务公司商铺;9. 中心广场医院门面房;10. 南山公园路刘文宪住宅,杨守红新老宅,杨守建新老宅。

三、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法是什么

答: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

(一)货币补偿方式

1.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 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新旧程度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征收部门按照报告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补偿费。

3. 对征收范围内的经营性用房,房产证登记为商业用房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并按照营业用房补偿费的10%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4.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房产证登记为非生产经营房屋的,在征收公告前实际经营三年以上且工商、税务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其房屋用途仍然认定为非生产经营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的10%对被征收人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5. 被征收房屋具有的装饰或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则每户提供一套100平方米的安置房予以产权调换。具体置换办法为: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按照1:1的比例进行面积置换;砖木结构、砖石窑按照1:0.8的比例进行面积置换。

2.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标准为:同商品房毛坯房标准。

3.安置房由被征收人通过摇号方式确定。

4.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后,剩余合法面积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安置房差价款安置房选定时结清。

5.被征收人征收合法面积大于10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安置房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按照该房屋核定价格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安置房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不足面积按照该房屋核定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6.被征收人征收合法面积小于10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安置房面积大于征收面积的,超出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该房屋核定价格全资购买。

7.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必须对所调换房屋具有合法、完全的所有权,对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的,不予产权调换。

网络编辑:冯二壮 信息审核: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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