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策文件 / 县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TCSYJX-2013-00004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构:
  • 发文文号:
  • 发文日期: 2013-02-04
  • 发布日期:2013-02-04 10:13
  • 公文时效:有效
  • 发布机构:政府办

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陕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农业产业化

来源:宜君县政府信息中心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2〕5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乡镇要积极培育壮大本辖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县农业局、中小企业局、发改局、财政局、工商局、林业局等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完善机制,加强配合协调,形成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龙头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4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2〕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为核心,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保证,以完善利益联结为纽带,用现代工业、现代流通、现代金融理念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力争全省龙头企业数量和销售收入总额翻一番,企业固定资产、销售收入和利税总额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20家,50亿元以上的达到5家,100亿元以上的达到2家,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0%,辐射带动农户300万户,农业产业化经营户户均增收3000元以上。到2020年,龙头企业产值再翻一番,基本建立比较发达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二、大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三)鼓励龙头企业多渠道融资。发挥省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公司的带动作用,引领有条件的市、县和企业成立专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创新担保机制,强化服务效应,形成农业产业融资担保体系。发挥果业、畜牧、种业等产业投资基金的带动作用,吸纳社会资本投入龙头企业。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由省级财政采取先借后奖方式安排500—1000万元资金,用于上市准备工作。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上市龙头企业达到2—3家。鼓励条件成熟的省级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采取知识产权、股权、货权、应收账款、订单质押,以及在区域股权市场交易企业股权等方式融资。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对龙头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增速不低于全部涉农贷款的增速,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增量和增速要高于上年水平。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

(四)推进龙头企业规模扩张。坚持“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选择20—30家辐射带动能力强、经营水平高、经济效益好、产值规模大的龙头企业,量身定制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发展产业联盟,对合作紧密、带动力强、成效突出的产业联盟给予重点扶持。支持龙头企业通过集中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呆滞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和抗风险能力。对成功重组的龙头企业,当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省投资的农业项目,市、县、区政府安排一定的配套扶持资金。

(五)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鼓励龙头企业推进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规模化水平。鼓励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具,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小城镇发展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在全省粮油、果蔬、茶叶、畜产品等优势农产品生产大县建设30—50个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示范基地,各级财政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扩大鲜果、果汁、小杂粮等优势产业出口规模。对龙头企业出口优势农产品,根据出口农产品类别,按年度直接出口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六)推进农产品加工与流通。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依托陕西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院,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实施农产品加工推进工程,重点扶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初加工设施建设、农产品市场开发等。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农产品流通网络。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直营店、配送中心,大力推行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农社对接,减少流通环节。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七)加强企业品牌建设。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支持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对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驰名)商标等称号的龙头企业,各级政府给予一定奖励。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对参加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大型展会并推介优势农产品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龙头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龙头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龙头企业的,各级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八)强化科技创新。鼓励龙头企业开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建立研发机构,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在人才培养、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集成创新。省科技部门要依托龙头企业建立农业产业化服务平台和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快建立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省级科技专项经费要确定一定比例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能力的龙头企业。对获得发明专利且单项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予以奖励。鼓励龙头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应用,加大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推动农村污染治理和畜禽清洁养殖,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九)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吸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入股,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鼓励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加强对订单农业的监管与服务,强化企业与农户的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合同约定。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支持龙头企业创办产业实训基地,培养创业型农民。引导龙头企业扩大农民工就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加强人才引进与培养。完善人才引进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引进急需的研发和管理高级人才。对引进带成果的人才,支持以技术成果作为股份进行分红。创新人才培养政策,实施“千名企业家培训工程”。坚持集中培训和自主培训相结合,建立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长期培训机制。省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定期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开展集中培训,龙头企业要加强中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经常性培训。加强对企业培训管理和考核,将培训情况与落实扶持政策挂钩。

三、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各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的重要作用,明确部门责任,加强配合协调,形成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工作合力。发挥龙头企业协会的协调服务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服务会员和农户。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完善机制、注重成效,共同推进龙头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十二)加大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整合涉农资金,采取贴息、奖励、补贴、配套等方式,不断加大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省财政设立不少于2亿元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农产品精深加工、生产基地建设、上市奖励、人才培训和品牌建设等。优先支持省级龙头企业申报各类农业项目,国家级龙头企业可直接向省级部门申报农业项目。认真落实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中、省对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要向龙头企业倾斜。对龙头企业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龙头企业。对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初加工、贮运保鲜实行电价优惠,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电力公司制定具体优惠政策并负责落实。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要重点考虑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逐年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十三)加强考核管理。各地要将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纳入目标考核管理。对在扶持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龙头企业认定考评机制,加强对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和管理,监测不合格的龙头企业不得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审计和督查制度,杜绝挪用、拖欠、挤占和改变农业产业化资金用途等行为。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龙头企业发展的重大作用和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深入报道扶持龙头企业的好经验、龙头企业发展的好典型,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的先进模式,共同营造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氛围,努力开创我省现代农业建设新局面。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

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12〕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扶持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审核、推荐我省申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省重点龙头企业。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办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和运行监测管理及省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产业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认真落实中、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推荐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省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八条  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且设立登记3年以上。

(二)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且销售额占到企业销售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4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3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3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15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5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4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5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3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2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年交易额:关中地区企业达5亿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企业达到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金):关中地区的达到1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2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1500万元以上。

(四)带动能力。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关中地区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陕南、陕北地区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从农民、专业大户、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效益与规范。企业连续3年赢利,不拖欠职工工资,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市场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节能、环保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企业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企业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应建立有独立的农残检测实验室并具备相应检测能力。

(八)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骨干龙头企业。鼓励科技创新力强、竞争优势明显、带动作用突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完整财务审计报告;

(三)金融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和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

(四)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五)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的合同、协议等带动农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证明和免税证明文件;

(七)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八)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符合本行业生产所需的证件;

(九)能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直接向所在设区市(以下简称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书面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

(二)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查建议报省联席会议审定。

(三)省联席会议审定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四)经省联席会议审定的企业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颁发“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

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为2年。

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颁发证书(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省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省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竞争淘汰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省重点龙头企业1年1次的经济运行情况统计制度,由省重点龙头企业填报《省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3月底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五条  建立省重点龙头企业2年1次的监测评审制度。省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作为对企业监测评价、考核奖励、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企业生产运营方面的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下列程序,于监测年3月份对省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

(一)省重点龙头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包括企业上年度基本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测材料的真实性,提出监测意见,于监测当年3月底前报告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监测评审,提出监测建议并报省联席会议审定。

(四)省联席会议讨论审定监测建议,确认监测结果,并在相关媒体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省联席会议同意后取消其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牌)。

(一)监测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有偷、骗、抗税违法行为,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和监测材料的。

第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审核中工作不及时、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现重大失实问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查处。

尚未被认定的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十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等材料,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备案确认。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施行。2003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网络编辑:系统管理员 信息审核:系统管理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