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宜君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1日
宜君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风险分析及技术支撑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应急指挥部设置
2.2 乡级应急指挥部
2.3 应急处置专家库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3.2 事故报告
3.3 事故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处置措施
4.3 检测分析评估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5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6.4 物资经费保障
6.5 社会动员保障
6.6 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及更新
7.2 奖惩
7.3 名词术语
7.4 解释部门
7.5 实施时间
宜君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快捷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 事故风险分析及技术支撑
从近年来我省发生的几起亚硝酸盐群体食物中毒事故和细菌性群体食物中毒事故分析,食品添加剂滥用及非食用物质添加是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学校、农村家宴、非正规食品经营市场和餐饮单位是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主体;消费能力较低人群、婴幼儿、缺乏食品基本饮用常识群体是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受害者,需要针对重点风险因素加强防控。
目前,承担我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安全评价、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技术支撑的专业技术机构,主要设置在农业、卫生、商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等部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68号),省相关部门配合市县政府正在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优化整合资源,为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确保我县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提供了更加可靠的技术保障。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应急指挥部设置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食品安全办主任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应急办、县食安办、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水务局、县粮食局、县盐务局、县委宣传部、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法制办、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文广局、县编办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应急指挥部成员。
由县食安办、县应急办、县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食安办,县食安办主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应急指挥车辆、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维护稳定、物资供应、新闻报道等7个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较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具体职责见附件)
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建立和管理县级应急处置专家库;向市食安办,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⑴事故调查组
组成: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
职责:会同卫生局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救援工作,监督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局负责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⑵危害控制组
组成: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
职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⑶医疗救治组
组成: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职责: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提出救治措施,并积极实施救治。
⑷检测评估组
组成: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职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办公室。
⑸维护稳定组
组成: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职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⑹物资供应组
组成:由县商务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参加,县商务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职责: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处置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处置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⑺新闻报道组
组成: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县委宣传部分管新闻工作的副部长任组长,县文广局参加。
职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县食安办、县卫生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开展具体工作。
2.2 乡镇级应急指挥部
乡镇级政府参照县级应急指挥处置系统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工作机构,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应急处置专家库
县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⑴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⑵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县卫生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县卫生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局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县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与事故有关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地区食安办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2 事故报告
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⑵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⑶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⑷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⑸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⑹省上有关部门和其他地市通报我县的信息。
⑴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县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⑵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⑶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
⑷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⑸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安办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及上级食安办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省、市食安办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单位、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县卫生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数、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趋势和已采取措施等内容。应急处置过程中,随时报告工作进展。
3.3 事故评估
⑴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⑵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⑶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Ⅲ级和Ⅳ级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启动响应,省级、市级和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相应事发地政府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向成员单位进行通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对市级政府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过程予以指导、协助。必要时省上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市级政府对Ⅲ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4.2 应急处置措施
Ⅲ级、Ⅳ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⑴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⑵检测评估组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⑶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县卫生局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⑷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⑸及时组织评估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市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⑹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Ⅲ级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5 信息发布
Ⅲ级事故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具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主要领导,要积极组织所属部门,认真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和家属的安抚工作。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及产品抽样和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同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5.2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安办。县食安办根据乡镇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县级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县食安办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有关部门应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县卫生局应当立即启动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救治药品的供应。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4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 演习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县食安办及有关部门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工作,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本乡镇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指挥机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县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乡镇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各乡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2 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名词术语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7.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食安办: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编制和修订宜君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工作手册,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受县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县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2)县应急办:负责指导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审核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工作手册;指导县食安办协调开展特别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3)县卫生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核定事故级别;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医疗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4)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5)县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
(6)县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
(7)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和保健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
(8)县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9)县水务局: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0)县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11)县盐务局:负责食盐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2)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13)县教体局:负责协助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学校周边食品店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4)县工信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储备救治药品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拟定供应方案;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协助对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15)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6)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7)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生活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依照相关法规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开展清真食品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配合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8)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9)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20)县交通局: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动力保障。
(21)县文旅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22)县法制办:负责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
(23)县发改局:协同有关部门,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检测体系中相关技术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事宜。
(24)县科技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科技攻关,为事故处置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25)县文广局: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中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
(26) 县编办:负责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调整、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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