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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TCSYJX-2013-0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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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3-03-12
  • 发布日期:2013-03-1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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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政府办

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君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宜君县政府信息中心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宜君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 月12日

宜君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县级农业、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水务、果业、公安、盐务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地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工作,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三、举报途径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四、举报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及其制品的,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配制制剂的;

(九)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生产、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

(十)生产、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

(十一)生产、经营、使用过期失效药品、医疗器械的,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

(十二)为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提供运输、保管、仓储和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十三)违反国家对“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的;

(十四)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和食品药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行为的。

五、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监管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六、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违法货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违法货值在30-50万元(含3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违法货值在10-30万元(含1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级举报及奖励:违法货值在1-10万元(含1万元)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级举报及奖励:违法货值在0.1-1万元(含0.1万元)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200元奖励。

七、举报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八、有奖举报原则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工作人员进行举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禁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工作人员串通他人骗取举报奖励。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六)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九、举报奖励资金拨付和申领。举报人向县级相关监管部门举报需由县级监管部门查处的,由县级奖励,奖金划拨由县级监管部门对举报查实情况和奖励级别进行认定,县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确定案件事实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由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再由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十、本办法自2013年4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网络编辑:系统管理员 信息审核: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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