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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TCSYJX-2013-000280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机构:县林业局
  • 发文文号:
  • 发文日期: 2013年05月10日
  • 发布日期:2013-05-10 10:29
  • 公文时效:有效
  • 发布机构:政府办

宜君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我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宜君县政府信息中心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认真落实各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坚决制止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切实加强我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夯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

近期,我县一些地方出现了乱砍滥伐林木、非法采挖古树、毁林修路、采矿、采石、采沙等乱占林地行为,个别林区发生偷挖天然幼树、大树行为。特别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一些林地经营户为了谋取眼前利益,对所承包林地或国有林地进行非法开垦,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个别地方出现了以土地治理为由的 “毁林还田”现象。加之群众普遍存在焚烧秸秆的生产习惯,引发森林火灾,导致我县森林植被遭受严重损失,同时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生态立县、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部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紧迫感,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更突出的位置,认真履行《森林法》赋予的职责,切实按照县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君政办发〔2012〕32号)精神,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工程实施要求,切实落实森林资源管理“双线目标责任制”,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层层夯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对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提高管护成效。

二、广泛宣传,全面普及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林业法律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常抓不懈,让广大民众知法、懂法、守法,自觉保护森林资源。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以“植树节”、“爱鸟周”、“防火宣传日”、“湿地日”、“林业科技宣传月”、“安全生产宣传月”、“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为载体,采取召开座谈会、建立宣传专栏等形式,重点面向农村、农民和建设单位,大力宣传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宣传林地经营者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让全社会了解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重要性,让广大林区群众知道如何依法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哪些行为是法律和政策鼓励的,哪些是禁止的,懂得林业经营之道,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和工程建设单位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责任,加强重点工程造林地的管护工作

重点工程造林是我县造林绿化的主体,各乡镇和县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工程造林地的管护,修订完善林业重点工程管理办法,将造林地的管护工作纳入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工程资金的拨付相挂钩,凡是管护责任不实,工作不到位,造成工程造林地大面积毁坏的,要停止资金拨付,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进一步加强与林业部门的沟通,对2012年以前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进行复查,凡是涉及项目占用林地的,要按林业部门的规划设计限期恢复造林林地,今后凡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要先征得林业部门的同意,不得在规划的林地范围内实施,杜绝毁林事件的发生。

重点加强对退耕还林地的管理,各乡镇政府要组织人员对历年的退耕还林进行复查,对达不到国家验收标准的,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退耕还林违法行为(特别是改变林地用途的),要停止政策兑现,及时向森林公安派出所报告,协助森林公安派出所进行立案查处,并限期造林恢复林地。县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林权管理有关规定作好退耕还林地林权证的登记、变更和注销工作,对已颁发林权证书的退耕还林地,国土部门要及时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相应地块的变更或注销工作,将退耕还林地依法纳入林地管理,以维护林权的稳定和退耕农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征占用林地行为

(一)认真落实征占用林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理制度和征用占用林地年度定额管理制度。勘查、采矿和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用林地。

(二)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和监管。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县国土资源部门才能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分拆报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使用林地、分期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审核审批手续。

县林业部门要加强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对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和面积进行拨交,跟踪检查用地过程,防止超占和擅自变更地点等非法使用林地行为。需要采伐被占用征用林地上林木的,在取得林地使用手续后,还必须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从即日起凡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的项目工程一律停止建设,并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未实施的项目要先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加强对采石、采砂、采土临时使用林地的管理。在下列区域的林地内禁止开设采石、采砂、取土场:1.主要河流两侧和大中型水库及其他重点水源区周围第一重山脊内;2.高速(高等级)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等交通干线两旁可视范围内;3.城镇和居民密集区周围可视范围内;4.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域内。

县林业、国土资源(矿产)部门要严格把关,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严格控制采石、采砂、取土场的数量,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林地、矿产审批手续。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砂、取土的,要先取得林业部门的同意,并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后方可办理采矿许可证。因对土质、石质有特殊需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独立的开采点,但应在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封闭并造林绿化。

五、加强指导,规范林地经营者造林整地行为

县林业部门要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的要求,指导林地经营者合理依规进行整地造林,针对林地经营者承包林地的现状和地形、地貌提出造林整地建议,尽量避免破坏原有植被,更不能先毁林再造林,随意改变林地用途。

六、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进一步对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各乡镇政府和林业部门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集中时间和人力,逐乡镇、逐村组、逐地块对2012年以来辖区内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对利用造林名义随意侵占、毁林开垦、采石取土等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包括已经处理的案件),并认真登记,详细掌握当地非法开垦林地情况。清理工作要做到“四清一落实”,即查清开垦林地的时间,查清开垦林地的面积,查清林木(幼树)损失,查清责任人,落实到地块(包括被开垦林地的权属、位置、类型、坡度等),调查清理工作务必于6月30日前完成。县林业部门要根据清理排查的情况,加大执法力度,集中查处一批破坏森林资源的典型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占用林地的大案要案,要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对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县公、检、法等部门要大力支持林业工作,对构成犯罪的破坏林地案件,做到速查、严办、快结。

要建立毁林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毁林占地案件发生和对上级督办的毁林案件不能按期查办的乡镇与部门,以及对案件查处不力的执法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奖惩

各乡镇政府和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林地征占用监督机制,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形成有效的监督举报网络。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要认真执行《宜君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试行)》,将森林火灾(发生率、受害率)、天保工程公益林管护(管护责任、管护成效)、林政案件查处(查处率)、林地保护、有害生物防治、封山禁牧等指标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严格的检查验收和考评制度,做到考核严格、程序规范、结果准确、通报奖惩及时。从今年起我县将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实行单项考核、单项奖惩,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宜君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0日

网络编辑:系统管理员 信息审核:樊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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