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链接:宜君县中医药产业发展奖补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县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宜君县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君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君县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
为加快现代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全县追赶超越、转型发展,根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中医药产业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奖补办法。
一、发展目标
以创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县和医养结合试点县为契机,着眼于打造国际知名的“康养之城”发展定位,全方位推动中医药产业发展。到2025年,全县中医药种植、加工、流通、研发、文化、服务“六位一体”全面发展,中医药产值突破40亿元。
二、奖补原则
(一)坚持重点支持。加大中医药生产种植和加工类项目的招商引资与支持力度,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二)坚持道地优先。重点发展道地中药材,强化中药材产业基础,形成品牌影响力,带动群众致富。
(三)坚持创新优先。支持医药健康相关产业的科研及技术创新,推动新产品、新成果落地,不断促进产业升级。
(四)坚持扶大扶优。对科技含量高、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医药健康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做大、做强、做优。
三、种植养殖奖补
(一)苗种补贴
1. 鼓励建立党参道地药材种苗繁育基地,对党参道地药材种苗繁育规模达到10亩以上(含10亩),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给予奖补,县财政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
2. 建设大宗中药材苗种繁育基地。面积达50亩以上(含50亩),苗种销售率达到80%以上,且带动周边群众致富,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
(二)种植补贴
1. 对种植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性主体,党参、黄芩连片种植达到300亩以上(含300亩)的,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每亩每年补贴800元,其中市级600元、县级200元。
2. 对种植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性主体,丹参连片种植达到300亩以上(含300亩),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每亩每年补贴600元,其中市级300元、县级300元。
3. 对种植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性主体,大艾连片种植达到300亩以上(含300亩),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贴500元,其中市级300元、县级200元。
4. 种植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性主体,黄芪、柴胡连片种植达到300亩以上(含300亩),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每亩每年补贴300元(市级300元)。
5. 种植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性主体,其它中药材连片种植达到300亩以上(含300亩),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每亩每年补贴200元(市级200元)。
6. 种植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性主体,油用牡丹、海棠等连片种植达到300亩以上(含300亩),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每亩每年补贴100元(市级100元)。
7. 种植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性主体,在光伏项目地块种植的中药材连片达到300亩以上,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除正常享受市级奖补政策外,符合县级补助范围的实行“二、四、六” 延迟兑付(即:第一年度补助资金第二年兑现,第二年补助资金第四年兑现,第三年补助资金第六年兑现),如果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性主体到达兑付年度时不再种植中药材,将不予兑现原应奖补资金。
8. 种植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性主体,种植中药材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不足200亩(含100亩),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每亩每年补贴100元,达到200亩以上不足300亩(含200亩),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每亩每年补贴200元(该项不能与1-7项重复享受)。
9. 为鼓励发展我县优势品种,种植合作社、企业、大户等经营性主体,党参单品种植达到5亩以上(含5亩)的,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每亩每年补贴800元;丹参单品种植达到5亩以上(含5亩)的,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每亩每年补贴600元,补助年限以实际采挖时间为准(该项与1-8项不重复享受)。
10. 鼓励中药材种植企业、合作社开展中药材质量溯源,对已注册陕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且安装视频监控并与宜君县中药材产业链服务大厅联网的企业、合作社,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当年在应享受奖补金额的基础上再上浮3%。
(三)激励奖补
1. 从2021年起每年评选一批中药材产业发展示范村,按照《中医药产业发展示范村评选标准》,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统一授牌,并按每个村5000元标准给予奖补。
2. 从2021年起对超额完成年度中药材种植任务的乡镇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按当年新增种植面积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3.对在全县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
(四)设备补贴。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购置中药材种植、采收、烘制等专业机械设备(不含牵引动力部分),按发票额的50%给予补贴,其中市级30%、县级20%;对提供中药材仓储服务且库存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
(五)认证补贴。每获得一个中药材国家地理标志认证的,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宜君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获得CNAS授权认证,授权内容覆盖中药材重金属、农残、和含量测定,授权检测项达到690项以上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六)野生中药材抚育补贴。鼓励社会组织、团体或个体开展连翘、山杏、山桃等野生优势中药材人工抚育,且连片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的,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
(七)养殖补贴。对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具有当地独特品牌且辐射带动能力强、有品牌注册商标和产品市场准入证明的中药材规模化养殖主体,一次性奖补3-5万元。
四、企业奖补
(一)用地奖补。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新建的医药健康产业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土地出让价按不低于项目区域城镇基准地价执行,竞得人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项目建成投产后,依据企业单位产值予以奖补。
(二)融资补贴。对我县各类医药健康相关生产企业,本年度开拓市场、扩大生产,取得一年期内流动资金融资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项目一次性补贴不得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
(三)GMP认证奖补。对获得GMP认证的医药加工生产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四)企业升级改造奖补。对以机器换人、智能、产能升级等形式进行升级改造,投资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发票额的5%给予奖补;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发票额的8%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最高300万元。
(五)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奖补。鼓励企业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建成投产的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六)知名企业奖励。 国内医药健康类知名企业、驰名商标、知名品牌入驻我县,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在享受其他奖补政策的同时,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我县医药健康类企业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其中市级200万元、县级50万元。
(七)企业上市奖励。我县医药健康生产企业主板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其中市级300万元,县级100万元;“新三板”挂牌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其中市级100万元、县级50万元。
(八)销售奖励。对医药健康相关生产企业单品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单品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九)一致性评价奖励。对取得药品一致性评价的,一个品规批号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企业要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方可享受相应奖补政策。
(十一)凡享受以上(一至十项)企业奖补的中医药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我县同类奖补政策。
五、科研奖补
对申请到医药健康相关产业方面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课题的,按照1︰1的配比给予资金补助;对课题成果在铜川转化的,按照1︰2的配比给予资金补助;企业通过合作、购买等方式,使医药健康相关产业成果在铜川落地转化的,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补,单个成果转化奖补不得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成果在铜川落地转化的,单个奖励可达到50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
六、流通奖补
对收购我县中药材达100万元以上的,凭种植户自产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按发票额的1%给予奖补。
七、文化奖补
(一)宣传教育基地奖补。对创建、提升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丰富内涵建设的,给予适当奖补。
(二)文化科普奖补。对弘扬药王文化,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中医药文化科普活动的,给予适当奖补。
八、服务奖补
对提升我县中医药健康服务水平的医养结合、中医特色服务、中医药文化与健康旅游等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联合各专业院校、科研院所,举办各级各类中医药相关人才培训的,给予适当奖补。
九、补充说明
(一)对推动全县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而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给予适当奖补。本办法中的医药健康相关企业包含医药生产加工、保健品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生产加工、医药器械生产加工、中医药化妆品生产加工等企业。
(二)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中药材种植奖补项目核实汇总和资金对付;县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其它奖补项目核实建档和资金兑付工作,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项目核查和资金发放全过程中的监督。
(三)县农业农村局、县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中心应当遵循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中药材基地建设、收购、加工、销售产业发展情况的跟踪督办,逐步建立中药材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发挥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
(四)中药材生产专项资金严禁虚报、冒领,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种植村的专业合作社没有按照规定将资金发放到社员或者农户的,将强制收回奖补资金,且该合作社今后将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十、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限期两年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中医药健康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原《宜君县中医药产业发展奖补办法》(君政发〔2020〕10号)废止。
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