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君县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发布规定的通知

来源:宜君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09:18 作者: 阅读人次: 保存 打印

视频解读:宜君县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发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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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宜君县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发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君县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发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用,规范政府信息(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机制,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网站是指宜君县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开办的网站。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

第四条  宜君县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依据本规定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六条  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政府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发布,坚持“谁发布、谁负责”原则。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依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通知》(铜政办发〔2015〕16号),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第九条  政府网站不得链接商业网站,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使用可能存在潜在版权纠纷或争议的文档、图片、视频。

第十条  政府网站要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即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及主体,根据信息的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按照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做好信息的采编、审核和发布,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  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信息发布审核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各单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要认真审核把关,并经分管同志审批后方可发布;

(二)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须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方可发布,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向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后,纸质版(签字盖章)信息上报县网站信息员群留存备案。网站管理员负责对信息审核、审批档案资料进行接收、登记、归档。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符合我县的宣传和发展情况;

(六)对外公开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是否包含公民身份证、详细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信息;

(九)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十)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要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权威。对重大突发事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时必须按程序审批,内容客观真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处置进展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网站进行运营维护,并承担网站的建设规范、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第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机制,明确政府网站分管领导和网站管理员职责。

第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政府网站的日常监测。

第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府网站“无法访问、空白栏目、信息更新不及时、功能链接不可用、互动回应不及时、服务信息不实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各单位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等原因而导致相关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政府网站进行检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立即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约谈主要负责同志。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发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发布信息与事实真相出现重大差异,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按要求及时发布信息,栏目不更新,经督办仍不及时改正的;

(三)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失密、泄密的;

(四)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信息发布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出现错误、泄密或研判不到位引发舆情等情况,按照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责令立即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约谈涉事分管同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县政府作出检查;

(三)情节严重的,约谈涉事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县政府作出检查;

(四)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宜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网络编辑:段苗丽 信息审核:杨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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