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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铜川市计划生育自治村(社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04-11-12
 



君计生发〔2004〕18号


各乡镇计生办:
        现将《铜川市计划生育自治村(社区)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君县计划生育局
二OO四年八月十七日

铜川市计划生育局文件

铜计生〔2004〕39号
                                                

铜川市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铜川市计划生育自治村(社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计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铜川市计划生育自治村(社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计划生育局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铜川市计划生育自治村(社区)管理办法
(2004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委、市政府命明表彰的计划生育自治村和自治社区的管理、巩固,提高其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计划生育自治村活动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自治村和自治社区应当持之一恒地组织村(居)民在计划生育方面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增强自觉控制人口增长的能力,保持稳定、良好的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第三条 区县计生局、乡镇办事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自治村和自治社区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定期对其工作质量进行复查评估,并向上一级计生部门报告复查评估情况。
第四条 计生部门通过以下途径获得对计划生育自治村和自治社区监督、管理的信息:
(一) 专题调查;
(二) 有关调查;
(三) 有关统计信息;
(四)有关信访案件;
(五)社会舆论反映;
(六)其他。
第五条  计划生育自治村和自治社区有下列情形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自治村和自治社区称号:
(一) 两委班子不能定期研究部署计划生育工作,阵地、网络建设差,人员报酬落不实,有关工作指标下滑;
(二)信息资料整洁性、准确性、变更及时性差;
(三)《自治章程》或者《公约》不按时修改,脱离民意,不能定期向群众报告计划生育工作和征求意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透明度不够,民主管理没有做到经常化;
(四)宣传技术服务和优待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
(五)其他。
第六条  计划生育自治村和自治社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自治村和自治社区称号:
(一)早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和计划外生育;
(二)出生婴儿漏报和溺弃女婴;
(三)计划生育集体上访或者个人多次到市以上上访以及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造成的恶性事件。
第七条  被取消计划生育自治村称号的村和社区,应当正视问题,扎实工作,迎头赶上,力争早日再次建成自治村和自治社区。
第八条  计划生育自治村和自治社区被取消称号的,扣除当年区县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创建自治村和自治社区任务分值的百分之五十;两个以上(含两个)村和社区被消计划生育自治称号的,扣除全部分值。
第九条  计划生育自治村和自治社区连续五年保持较高工作水平的,区县给予表彰奖励;有显著创新的,经区县推荐,市上审定后,授予计划生育自治村和自治社区标兵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获得标兵称号的计划生育自治村和自治社区享受以下优待:
(一) 三年内免除计划生育考核性检查,并采纳其提供的数据和情况参与年终考核工作;
(二) 在计划生育有关项目落实、费用投入和设备配备等方面优先安排;
(三) 两委班子及其成员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有关先进评比中优先推荐,村、社区给予计划生育专干一次性300—500元奖励或者在原有工资基础上上调10—20%。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计划生育  自治村(社区) 管理  办法
抄送:省计生委
铜川市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04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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