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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应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避孕节育和术后随访服务工作时,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做好服务记录,并以此为依据反馈服务时间、服务机构、服务结果等基本信息;在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工作时,将服务结果记录在服务信息引导单上,并将孕情、环情、生殖健康检查结果以及服务时间、服务机构等基本信息进行反馈。
第二十条 村级在开展常规访视服务工作时,将服务结果直接记录在服务信息引导单上,并将访视结果、访视时间进行反馈。
第二十一条 利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定期生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报表,分析评估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育龄妇女生殖健
康状况等,更好地为技术服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二条 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和服务记录中的个案信息为基础,逐步建立和完善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电子档案,实现技术服务工作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的个案信息要及时更新,
保证所生成的引导信息全面、准确。
第二十四条 引导信息及服务反馈信息涉及公民隐私,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丢弃和对外提供、泄露。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的服务信息引导单作为技术服务档案按有关规定存档。村级使用的常规服务信息引导单由乡级按年度整理归档,保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推动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融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信息化工作体系将 服务信息引导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中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服务信息
引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服务信息引导工作流程图
2.服务信息引导单(参考样式)
3.服务信息引导单(参考样式)填写说明
4.服务信息引导单生成参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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