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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工作规范(4)
文章出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2-26
 

 

附件4

  

服务信息引导单生成参考条件

   

1.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象条件:除待孕、现孕、分娩后30天内、终止意外妊娠后30天内、离婚、丧偶、不孕、长期分居、绝经半年以上、因病不具备生育条件以外的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

    2.推荐采取长效措施对象:自然分娩90天以内、剖宫产1-80

天以内采取避孕药具的已婚育龄妇女。

    3.到期建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对象条件:放置T铜宫内节育器、含铜官腔型宫内节育器、元宫铜宫内节育器、元宫药铜宫内节育器达8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放置母体乐一铜宫内节育器、芙蓉宫内节育器、活性丁型宫内节育器达5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绝经达半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4.到期建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对象条件:放置皮下埋植剂两根型达4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放置皮下埋植剂六根型达5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绝经达半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5.到期应孕情监测的对象条件:除待孕、现孕、离婚、丧偶、分娩后30天内、终止意外妊娠后30天内、不孕、绝经半年以上、因病不具备生育条件、绝育一年以上、长期分居以外的已婚育龄妇女。

    6.到期应环情监测的对象条件:所有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的已婚育龄妇女。

    7.到期应检查常见妇科疾病的对象条件:所有已婚育龄妇女。

    8。放置宫内节育器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30至60天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妇女。   

    9.取出宫内节育器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30至60天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妇女。

    10.放置皮下埋植剂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30至60天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妇女。

    11.取出皮下埋植剂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90至180天未随访的已婚育龄妇女。

    12.输卵(精)管结扎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90天内末随访的已婚育龄对象。

    13.人工终止妊娠后应随访的对象条件:在本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的,术后30天内末随访的已婚育龄妇女。

    14.初婚后应访视的对象条件:婚后90天内的已婚育龄妇

女。

    15.孕期应访视的对象条件:所有符合政策现孕的已婚育龄妇女。

    16.产后应访视的对象条件:产后90天内的已婚育龄妇女。

    17.使用避孕药具应访视的对象条件:所有现使用药具避孕

的已婚育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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