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铜川市计生协,英文名称为 TongChuan 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缩写TCFPA。
第二条 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协助政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和法规,团结动员广大会员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弘扬先进的人口与生育文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全市性非营利群众团体。第三条 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具体权益。第四条 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不因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和财产状况而自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 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地方组织,是陕西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上级计划生育协会和市计划生育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对全市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业务进行指导,支持他们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在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活动,并接受中国计生协、陕西省计生协指定的有利于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国内援助项目。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在维护全市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代表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区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积极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二)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普及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知识,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三)协调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和优生、优育、优教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促进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五)指导全市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中心工作开展活动。指导各级协会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培训、表彰先进、交流经验,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条 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可以:
(一)接受捐赠或资助;
(二)依法开展有偿服务;
(三)进行募捐等活动;
(四)开展慈善事业;
(五)举办经济实体;
(六)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需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或组织、单位都可以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或单位,须向当地同级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同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申请加入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向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团体会员;
(二)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需向当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村、社区级或单位等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协会会员,并建立会员档案。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3、享受协会有关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
4、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5、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二)团体会员权利:
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表彰与奖励,取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的会员,由其所在的基层协会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拒绝履行协会规定的义务的团体会员,经其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的资格。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资格,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会员,应向所在协会提出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会员或不参加活动、不起作用的会员,应由所在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除名。退会或被除名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五条 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对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议规模、会员总数及分布综合考虑确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至少在半个月之前发出。
第十七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计划生育协会的发展战略;
(三)修改和通过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四)选举市计划生育协会理事;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修改章程的建议须首先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并由常务理事会提交全市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市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到两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会的通知至少在10天之前发出。
第十九条 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需要更换的县、区和有关单位提出替补或更换人选,报市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市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的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一到两次。召开常务理事会的通知至少在一星期前发出。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市理事会;
(二)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建议;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六)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协会召开的其它重要会议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以上可决定重大事项,并表决有效。
第二十三条 正副会长的职责是:
(一)会长代表市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履行市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常务副会长受会长的委托主持协会工作,为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副会长履行会长、理事会确定的职责,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任期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兼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等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有关批准手续,因工作调动或离退原工作岗位的,自行解除其兼任的协会职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空额领导职位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增补人员。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为县级事业单位,配备专职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会,由常务副会长主持,重要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七条 制定工作规划;督促检查年度计划的实施;指导基层协会组织网络建设、制度建设,强化宣传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协调处理事务。第二十八条 办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制度管理教育工作人员,做到尽职尽责,廉洁自律,勤奋工作,甘于奉献。
第六章 县乡级和基层协会
第二十九条 区、县级计划生育协会每届5年。区、县级协会应参照市计划生育协会的做法,设立常设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副会长及专职秘书长,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级协会每届3-5年。
各级应根据本地协会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管理自身事务,实施自己的工作方案。
第三十条 村委会、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及公司、流动人口聚集地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一条 基层协会的会员由有能力、有威信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育龄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和有文化、有知识、有技能、有影响的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成员要有一定比例的群众会员。
第三十二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要建立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的活动网络,建立会员之家等活动阵地。
第三十三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个人会员会费的收缴,会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会费应全部用于协会活动。
第三十四条 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应根据实际,制定本协会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计划生育事业费;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与资助;
(五)团体、个人会员缴纳会费;
(六)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第三十六条 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因故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时,善后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铜川市计划生育局和铜川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同时适用于全市各级计划生育协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铜川市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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