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
通 知
陕革发〔1979〕101号
(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在全省城乡普遍试行)
计划生育的要求是:“晚、少、稀”。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不要超过两个(包括抚养的小孩在内),生育间隔三年以上。
再婚夫妇,双方均有孩子,或一方已有两个孩子的,不应再生育。
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
(一九八一年四月三十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五月一日公布旅行)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限制生二胎,坚决杜绝生三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二胎;
一、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办的;
二、夫妇只有一个孩子,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婚后多年不育,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四、人口稀少的边远山区;
五、少数民族。
安排第二胎生育,要与生第一个孩子的时间,间隔四年。
《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
补 充 规 定
(一九八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陕西省第王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十一月一日公布旅行
(一)夫妇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
(二)夫妇双方都是归国华侨的;
(三)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残废军人。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七月三十一日公布旅行)
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下同)、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生理有缺陷不能生育的;
二、婚后多年不育,扶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
四、夫妻双方是归国华侨的;
五、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农民除适用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兄弟几人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二、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五、夫妻有实际困难的。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含合同制人员,下同)和城镇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十年不育,或者婚后五年且女方年满三十五岁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
(四)夫妻双方是归国华侨的;
(五)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已民用工业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农民除适用第十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到独女家落户的;
(二)夫妻一方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三)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四)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女孩,家庭确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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