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程序
1、决定机关作出处罚(征收)决定
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应接受处罚(征收)的人员,由其所在的乡镇、社区或县以上的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按《条例》作出书面决定。
2、送达决定书
处罚(征收)决定书,应于作出决定次日起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持有送达回证,签收日期即为当事人接收日期。
3、当事人对处罚(征收)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征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复议的,处罚决定生效。
二、复议程序
上级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当事人复议申请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方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复议决定生效。
三、执行程序
作出决定的机关向当事人所在地的县(市、区)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
四、此外,对经多番说服教育的仍拒绝落实节育措施、孕情检查、中止妊娠的,由乡镇、社区做出书面通知书。书面通知书的送达程序与决定书的送达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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